未办证盗伐林木 获刑又罚金
2011-12-27 11:52: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毕节频道 | 作者:蒋 鑫
  因承建新农村建设工程需用木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对购买的林木进行砍伐而触犯刑律。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曾加华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人曾加华因承建金沙县后山乡新农村建设工程需用木材,以2000元的价格向尹正强、尹正忠购买其承包的位于后山乡幸福村马洪棚的山林,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对林木进行砍伐,被后山乡林业站发现后报案。经金沙县林政资源管理站鉴定:被盗伐林木立木蓄积38.017立方米。被告人曾加华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加华违反林业管理法规,未办理砍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因承建新农村建设工程需要木材而引起的犯罪,且主动投案,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并主动交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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