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间林地频繁转手 明归属村民告县政府
2012-03-27 14:00:03
勘察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刘荣廷 姜开植)  一宗土地,出现多证多人。为明归属,同一村民,如似仇人。为此,蒙永松、蒙明生、杨胜钊、杨满兰将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龙承玉告上法庭。3月26日,这起长达5年之久的土地纠纷案件,在锦屏县人民法院领导和法官艰辛努力下,通过层层的梯次协调,最终落下和谐的音符。

  锦屏县人民政府于1981 年8 月24 日向第三人父亲欧仁钊颁发锦林自字第101 号《社员自留山证》,将地名“下坐胜”一宗林地给其作为自留山经营管理。1985 年稳江至钟灵公路修建后,部分群众开始搬迁到公路边建房居住。1986 年,蒙永松与第三人的父亲欧仁钊讨得在第三人自留山下脚公路外坎的部分土地建房,同年12 月,起房三间另配厨房一间。1993年11月1日,取得了锦屏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锦集建(1993)字第00707号、第0070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991 年,原告杨胜钊之父与第三人之夫欧进环协商,在第三人龙承玉自留山下脚公路以坎的部分土地建房(已作补偿100、欧进环认可),1993 年在该宗土地建房三间,1993年11月1日取得了锦屏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锦集建(1993)字第0061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原告杨满兰公路里边原有一狭长土地,系原告杨满兰与本村村民吴锡华调换所得,原告杨满兰与第三人相互调换土地后均在此建房屋,即原告房屋占地进深不够占用第三人的山,第三人房屋占用原告调换得的土地。原告杨满兰建房三间另配厨房一间,1993年11月1日取得了锦屏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锦集建(1993)字第0070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08年9月27日,第三人龙承玉认为原告等人在其自留山土地内建屋、建猪圈和不断开垦种地侵犯其合法权益,向锦屏县钟灵乡高寨村民委申请调处,村民委经调处不下转到当地所在的乡政府进行调处,亦协商未果。

  2009年12月24日,第三人龙承玉对其自留山脚公路外坎的土地办理了林地宗号为05112、04629号的《林权证》,该证包含了四原告房屋占用的土地。

  之后,第三人龙承玉向法院起诉原告的物权保护案件中,四原告方知第三人取得的林地宗号为05112、04629的《林权证》,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1年12月15日,四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林权证》。

  诉讼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协调工作一次又次陷入僵局,可是合议庭法官并没有气馁。他们把案情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高度重视该案的审理,一起与合议庭法官研讨案件的突破口,形成“分头行动,多方协调”的方案。根据既定方案,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晓阳拿着案件,直接向县领导汇报,详述该案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副院长杨启德、刘毅深入案发地,勘察现场,然后杨启德副院长又直接作第三人的工作;副院长刘毅,又直接作原告及第三人的工作。该案最终经多方多次的协调,最终被告锦屏县人民政府同意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自行撤诉,案件圆满了结,村民往日和睦之情再现。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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