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局局长解读《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即时公开
2012-11-01 07:23:40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卢杰 曾敏
  近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规定的出台有何背景?如何保证落实?就这些问题,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31日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解读。

  推行执法公开可实现双赢

  孙茂利说,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群众维护自身知情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

  “就公安机关而言,推进执法公开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孙茂利介绍,1999年,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推行警务公开。各地公安机关按照要求,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扩大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实践证明,执法公开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满足群众新期待、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孙茂利表示,推行执法公开可以实现公安机关和群众的双赢,既方便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又降低公安机关执法成本,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在深入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公安部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公开范围更全面力度更大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共六章36条,把执法公开分为向社会公开和向特定对象公开两大类。列举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公开时限。

  孙茂利表示,规定是第一部全面规范执法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与之前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相比,内容更全面系统、公开的力度更大、公开的方式手段更多样。

  据介绍,以往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且往往只涉及执法公开的某一领域和方面。规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安执法公开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规定,明确了执法公开的分类、原则、范围、内容、方式、时限、职能部门和监督救济渠道等各方面内容。

  规定进一步延伸拓展了执法公开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安工作特点,详细列举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对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的公开措施,作了倡导性规定。如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等。结合基层的成熟做法,规定扩大了向特定对象公开的范围。如增加规定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

  此外,为适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规定增加了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查询和短信告知等公开方式。

  谁制作产生谁负责公开

  执法公开取得实效的关键在于落实责任。孙茂利说:“公安机关公开的执法信息涉及多个部门、警种,而这些执法信息都是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产生的。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执法信息,规定明确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

  如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由交管部门发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信息,由办案部门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

  同时,为积极稳妥做好重大、敏感执法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规定还明确,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意见后发布。

  公开时限包括3种情形

  针对不同的公开事项,规定对公开时限规定了3种情形。

  一是原则规定自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关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要求。二是规定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即时公开。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时效性强,且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不即时公开,会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三是规定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这些信息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定期发布。

  而关于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公开时限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按照法定时限公开。二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规定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规定颁布后,公安部将切实推动各地贯彻落实,指导制定实施细则,将规定的一般要求与各地实际相结合,为基层提供具体的操作规范。同时,加强督导检查和考评奖惩,落实各项制度要求。”孙茂利最后表示。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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