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店"销售"卡地亚款式"钻戒引发侵权纠纷
三家公司被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8万余元
2013-04-09 14:29:00
     中国法院网讯 (富心振)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1号店”销售“卡地亚款式”钻戒引发的两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梦克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克拉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地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13万余元;被告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实多公司”)、北京惠新天元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新公司”)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损失5万余元。

  网店销售“卡地亚款式”钻戒

  卡地亚公司拥有世界知名奢侈品牌“Cartier”、“卡地亚”,是驰名商标“Cartier”、“卡地亚”的商标权人。益实多公司经营国内知名网上超市1号店,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也为网络用户开设网店提供网络服务。

  梦克拉公司在1号店开设网店销售自产的珠宝首饰商品,商品信息中有“18K钻石戒指Cartier款百年经典皇冠钻戒”、“设计风格源自百年经典Cartier(卡地亚)”、“梦克拉多年与提供国际一线品牌珠宝Cartier等钻石生产贸易商合作,共享全球顶级供应链,保证钻石最纯正的切工与优质品质”等内容。

  惠新公司生产珠宝首饰商品,益实多公司向其采购商品后在1号店销售,商品信息中有“爱卡路易斯钻石戒指卡地亚经典款式”、“Cartier所收录的Louis系列戒指应该和佩戴者的性格相契合并与手指完美搭配”等内容。

  卡地亚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三家被告公司严重损害了其商标声誉,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两起案件各赔偿经济损失55万余元。

  法院认为:“三家公司”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在梦克拉公司案件中,该公司在商品信息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Cartier”、“卡地亚”字样,吸引消费者对其商品的注意力,易使消费者产生“Cartier”、“卡地亚”已成为戒指款式、设计风格的通用名称等方面的错误认识,具有刻意借助原告品牌吸引消费者的故意,其行为减弱了原告商标的显著性,降低了原告商标的标识作用,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该公司使用“设计风格源自百年经典Cartier(卡地亚)”、“梦克拉多年与提供国际一线品牌珠宝Cartier等钻石生产贸易商合作,共享全球顶级供应链,保证钻石最纯正的切工与优质品质”等内容,显属搭乘原告品牌便车、攀附原告品牌知名度和商誉行为,易使消费者产生其商品的质量、原材料、款式等与原告商品同样经典、奢华等方面的误解,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益实多公司为梦克拉公司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已经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在惠新公司案件中,法院以与梦克拉公司案件同样的理由认定益实多公司销售、惠新公司生产的商品信息中存在侵权内容,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两被告公司使用的“Cartier所收录的Louis系列戒指应该和佩戴者的性格相契合并与手指完美搭配”等内容未贬损原告品牌,也未与被告商品产生关联,未达到利用原告商标商誉对其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的程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对以上两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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