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院执行的共性问题及理性思考
2013-04-10 09:20: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 孙涛
  紧随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随之衍生出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又相继演化成了棘手的法律问题,以各种形式进入司法程序,最终成为了法院执行难题。可以说,法院执行是我们这个社会矛盾的发酵地,其担当了为整个社会缓解压力、梳理矛盾的重要作用。因之,执行难问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话题。一九九九年中央11号文件、二零零五年中政委52号文件,将这种关注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表明党和人民对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信心和决心。历时近十年时间,全国法院在中政委领导下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清理执行积案、反规避执行等专项活动,从根本上扭转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勾勒出了解决执行难的基本构架,构建了执行长效机制和执行威慑机制,开创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新局面和新格局,可谓成果斐然,有目共睹。然当这些关乎解决执行难宏观层面问题得到解决的时候,与解决执行难直接相关的管理层面的问题却不断地凸现出来。时下,其已严重制约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进程。研究执行理念的修正和执行管理的跟进应是目前解决法院执行难题的当务之急。这里,笔者欲从法院执行实践的视角解析一下与执行理念和执行管理有关的话题。

  一、应当对法院执行深入系统研究,使之成为一门学问,并以之指导执行实践。相对于法院执行,法学研究是滞后的。从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的审执合一,到之后十多年的审执分离,至本世纪初的审执兼顾,及二零零五年开始的执行体制构建、执行长效机制构建、执行威慑机制构建等,执行实践始终引领着执行理论在前行。实践中的困惑往往也就是理论上的盲区,或者有些来自理论的观点无法得到执行实践的认同不得不无疾而终。造成这一结果的缘由有二:一是执行实践的变速太快,二是法学对执行难研究跟进太慢。执行实践不能得到法学理论的引领,显得有些茫然;理论不能跟进实践,显得有些无助。是到了深入系统研究法院执行问题的时候了,这是执行现实的需要,也是促成强制执行法出台的基础。法院执行应该成为一门专门的学问,应当得到学界的青睐。

  二、跳出审判思维,研究执行规律,确立科学实用的执行理念。执行是法院的两大业务之一。其从审判业务分离出来,但有着不同于审判的特质和运行规律。法院执行与审判相同之处在主体同是法官、依据都是法律、归属同一组织。不同之处在于审判居中,执行偏左;审判被动,执行主动;审判归纳,执行演绎;审判出公正裁判,执行找真金白银。而同样是法官,在案件中所处的位置、所持的观点、所用的思维、所追求的目标则大相径庭。时至今日,很少有人详尽地分析思考这其间的异同,只是一味地把法院审判和执行相提并论,致使法院执行工作的运转笼罩在审判思维之中难以独存。

  执行有不同于审判的运行规律。执行法官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与申请执行人保持目标的一致性,而审判则不允许偏向任何一方;执行法官必须依职权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主动实施执行行为,而审判则应当被动;执行活动是由裁判结果演绎出来的无数个执行行为的组合,而审判则是无数个证据归纳出来一个结论;执行行为追求的结果是由判决概念规范出来的固定行为或者相当数量的真金白银;执行行为的生发具有随机性,需要的是执行法官和执行团队的临机决断;而审判是在规定的程序里完成规定的动作。由此可见二者区别之大。

  执行必须建立符合自身运行规律、科学实用的执行理念。准职权主义理念强调法院执行具有司法特质与行政特质共存的职权属性,两者不可偏废。强制在先理念强调法院执行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抛却强制的执行是无力的。程序价值理念强调法院执行必须在法定程序之中运行,不能乱执行或执行乱。执行公开理念强调法院执行必须在阳光下运行,不能暗箱操作或按照某些潜规则操作。穷尽执行措施理念强调法院执行必须完成法律规定的必要动作,穷尽必要的执行措施,不能怠于执行或执行不作为。人性化执行理念强调法院执行必须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尊严和人权,不得违法执行,也不得采取违背伦理道德的手段。这些理念归宗一体要求法院执行必须符合科学也要适用。应该说,即时决策性是法院执行的个性特质,一切理念集中体现在执行行为决策的瞬间。所以法院执行要研究的核心应该集中在执行决策,而不是执行行为本身。

  三、审判执行有效对接,相互促进,互为监督,推进法院整体效能。法院执行来自审判,但其不同与审判。目前的运作方式下,执行相对与审判是被动的。也正因为如此,再加上法院领导层根深蒂固的审判思维,审判就成为铸就执行难的最大操手。相当一部分社会事件由于无法排解矛盾,法律化后通过立案、审判最终变成法院执行难问题,如非法集资事件,这是从审判立案一开始就能预知的执行不能。相当一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或审判结果形成前,就明摆着无力执行,这些案件则顺理成章地进入执行程序。还有审判人员为了取手,人为造就了一部分难以执行的案件。

  如此诸多矛盾在法院执行中发酵,审判又驾驭着执行,并挤压着执行有限的资源和灵性。由此执行不能说不难,而且这种难度来自法院团队自身。这也是我们必须且有能力解决的问题。而为什么迟迟不能解决?原因在于观念、在研究不够。坚持审执兼顾、能动执行,将执行思维贯穿于法院审判、调解的全过程,并使执行能够有效地佐证、监督审判。审判和执行必须实现有效对接,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法院整体效能的实现和提升。

  四、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分权运行当以财产查控独立运行为动力轴,使执行管理与全院绩效考核机制相接轨。执行管理是法院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研究执行体制运行必须在法院管理体制的框架之下。这些年执行研究的最大成果是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分权运行,但实事求是地说,这种分权运行更多只是停留在理论上,在执行实践中少有成功的范本。究其根源,是因为此种体制创新未能充分考虑各个法院整体运行的态势,不能与推动法院运转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岗位目标管理机制相配套,大面积出现了水土不合。

  围绕这一问题的解决,我院做了大量的探索。目前也仅有一个粗线条的认识,其真实价值还有待于执行实践的进一步证实,仍需要理论的进一步跟进。一是提出动态执行理念,主张以财产查控独立运行为动力轴带动全院执行工作整体运转;二是在全院绩效考核机制和岗位目标管理机制中注入动态执行理念,使之延伸到审判执行细节,做到全院管理一盘棋;三是成立执行查控小组,推动点对点执行查询模式,改变一个执行员将案件承办到底的状况;四是成立审判执行指挥中心,以信息化网络和执行管理网路为平台,调动全院力量参与执行;五是坚持政法委领导下的执行联动机制和执行威慑机制。

  以上谈及的是法院执行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了,困扰法院执行操作层面的问题也就能够解决。这些问题不解决,我们就只能在原地转圈子,矛盾会越来越多。这是我作为一个执行法官粗浅认识,愿与有识之士商榷。
责任编辑:郭楠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