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倒卖"五粮液"等名酒商标及包装获刑
2013-04-25 16:55: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 作者:孙启明 张晓敏
  一男子伙同他人倒卖非法制造的“五粮液”、“洋河”等名酒商标,谋取不当利益。日前,天津市北辰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对涉案二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闻某为谋利,从薛某(另案处理)处购进非法制造的“五粮液”、“洋河”等注册商标标识及包装物,后指使李某运输,并将价值22万余元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给牟某(另案处理)。2011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在闻某家中查获非法制造的“五粮液”、“泸州老窖”、“洋河”等注册商标标识2.9万余件。

  北辰法院经审理认为,《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中,被告人闻某、李某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两种以上,非法经营额达22万余元,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被告人闻某、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依法分别对二人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被告人闻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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