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继母虐待5岁女童 致其重伤获刑5年
2013-06-14 08:59:23
     中国法院网讯 (刘奇琦)  因家庭矛盾,为发泄心中不满,27岁的后妈蔡某自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以掐捏、踢踹、擀面杖殴打、开水烫等方式对待继女小宁(化名),致其多次受伤治疗,经鉴定为重伤偏轻。6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蔡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判令其赔偿小宁经济损失7.6万余元。

               被虐女童6次受伤住院

  蔡某和陈先生于2008年5月结婚,2009年春节左右,陈先生和前妻所生的女儿小宁开始与二人一起生活,此时,小宁年仅4岁半。自2010年以来,蔡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心中不满,先后多次掐小宁的脸、嘴和身体其他部位,用擀面杖殴打、用脚踢踹其全身多个部位,并用开水烫伤其身体和双脚,导致小宁多次就诊和入院治疗。

  根据小宁的病历记载,小宁曾先后6次住院治疗:2010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病历记载腹部闭合性损伤、腹部肿物性质待查,头皮血肿、眼外伤、全身软组织损伤,后转至北京儿童医院,同年12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胰腺外伤、胰体断裂、右眼眶周软组织损伤、右眼结膜出血、双腋部、会阴部陈旧瘢痕,头皮散在毛发脱落。2011年4月16日,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其为左肱骨外髁骨折;2011年4月28日,北京积水潭急诊病历记录双足热水烫伤二天,表面可见大小水泡、双足肿胀。2011年6月10日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病历记载,烫伤20%浅二度,15%深二度,5%头部、面部、颈部、躯干、右上肢。2011年7月18日,北京积水潭医院急诊病历记录右手切割伤和颜面部烫伤。2011年12月8日,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病历记载呕吐、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会阴部软组织损伤。

  2011年12月,经医护人员报警,蔡某案发,并因涉嫌虐待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

  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小宁胰腺损伤的程度属重伤(偏轻);肢体多发软组织损伤、肱骨骨折、烫伤的程度为轻伤,小宁的伤残程度属九级伤残。

  2012年9月,检方以虐待罪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索赔176万

  在该案中,小宁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其生父陈先生、生母张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针对身体损伤,小宁索赔医疗费9.6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31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5401.24元、残疾赔偿金14.5 万余元、继续治疗费50万元、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复印费20元,共计176万余元。

  根据小宁提供的证据,法庭其对合法有效的部分予以确认。经法庭查明,小宁因被虐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5.8 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31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

  案件审理期间,蔡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2万元。

               法院一审判处5年有期徒刑

  审理中,蔡某自愿认罪,但对小宁烫伤部分,蔡某辩解,其并未用开水烫伤小宁,小宁烫伤纯属意外,对于小宁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蔡某也表示愿意依法赔偿。

  小宁的代理人则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在与小宁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矛盾经常采用打骂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虐待,并致被害人重伤(偏轻)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蔡某系经常以打骂等方式,对小宁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肆意进行伤害,并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未采纳小宁诉讼代理人关于蔡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鉴于蔡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法院对蔡某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

  同时,法院认为,蔡某的虐待行为给小宁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小宁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数额过高,法院依法判决: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要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根据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小宁经济损失的具体情况,酌判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最终,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判令其赔偿小宁经济损失76172.24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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