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可以免除精神抚慰金赔偿之责
2013-10-11 10:14: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频道 | 作者:刘志军
  精神抚慰金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抚慰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惩罚侵权人的功能。但在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或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否应该支持该诉请呢?笔者根据近期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就该问题进行探讨。

  【案情】

  2013年4月9日,被告某物流公司驾驶员左某驾驶鄂C06514中型普通货车沿107国道由东往西行驶,遇受害人谭某沛骑自行车逆行经南岳高速公路连接线左边匝道由北往南横过107国道。由于左某驾驶操作失当未注意避让非机动车,致鄂C06514车右后轮与自行车相撞,造成谭某沛死亡、自行车受损的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原告诉至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要求物流公司及公司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尸体搬运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尸体检验费、痕迹鉴定费、自行车损失费。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因驾驶人左某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害人有过错,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不应担支持精神抚慰金。该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谭某沛的死亡给原告照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1)第十八条之规定,并结合本案的过错责任,酌情认定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为40000元。案件审结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是民事纠纷,故应适用民事及民诉相关法律,被告主张适用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均属刑事方面法律,这在本案中显然是不能适用的。其次,上述刑事方面的法律固然指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主张精神抚慰金,即使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应该支持。但根据《解释1》第一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可见,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精神抚慰金还是支持的。

  【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刑事案件被害人需要主张精神抚慰金时往往不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提起民事诉讼。例如本院审结的许某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害人事后又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起诉肇事人许某,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这必然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其实,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近亲属不仅仅在财产上受到了损失,而且在身体上也受到了损失,甚至在精神上落下了永远难以抹去的阴影,所以被害人或近亲属完全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抚慰金。诚然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案件引发的,但是在审判程序上,完全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赔偿上也可以适用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此一来,被害人或近亲属就没必要再提起单纯的民事诉讼了,这无疑是司法资源的一大节约。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社会主义法治更应该是法德兼济。只要被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遭受了损害,赔偿权利人就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人民法院就应当支持,而不需要区分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其实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也完全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各个地区的高级法院可以根据被害人受损害的程度(以司法鉴定为准)对精神抚慰金进行细分。例如,以是否构成伤残为界,各分十级,与伤残等级挂钩,构成伤残以5000元为起点,50000元封顶;没构成伤残以500元为起点,5000元封顶。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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