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失误拉手网错汇60万 法院判餐饮公司返还
2013-10-24 09:07:29
     中国法院网讯 (陈自喜)  因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拉手网将本应给付案外人的60万元款项打入江苏一餐饮公司的账户中。发现问题后,拉手网及时与餐饮公司沟通,约定还款日期。因为餐饮公司未按约定归还,拉手网一纸诉状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60万元并支付延期归还的利息。近日,该案经北京市房山法院审理,法院判决餐饮公司七日内给付拉手网60万元,但驳回了拉手网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原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17日,拉手网欲通过在招商银行开设的账户向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进行60万人民币的付款,操作过程中由于公司财务的失误,导致应付第三方的60万人民币款项错误支付到被告江苏省某餐饮有限公司。因为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原告没有向被告进行付款的义务。于是,双方于2013年6月20日达成书面协议,被告承诺于2013年6月27日前向原告退还上述60万款项。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双方合同的约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6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27日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6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

  被告江苏某餐饮有限公司辩称,自己确实于2013年6月17日收到原告60万元的汇款。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被告确实有义务退还给原告,但是原告的付款行为恰恰是打入了被告被依法冻结的账户上,所以被告无法予以退还。由于原告在此次的不当得利纠纷中存在明显过错,故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自己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因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本应给付案外人的60万元款项打入被告账户中。现原告以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原告没有向被告付款的义务为由,要求被告返还60万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且被告亦同意,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理由欠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院判决被告江苏某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60万元,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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