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合同完工仍拖欠款项 法院判决支付欠款
2013-10-24 09:55:41
     中国法院网讯 (廖毅)  古往今来做生意最讲究诚实守信,如一方违背约定,失去的不仅仅是金钱,更重要的失去了商业信誉。10月23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判令由被告龙胜县辉腾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核工业桂林工程勘察院勘察费41 600元,违约金12 480元,合计54 080元;驳回原告核工业桂林工程勘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龙胜县辉腾商务酒店场地岩土工程进行勘察,勘察时间为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1月10日,工程勘察费为41 600元;原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10天内,被告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1日,应偿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原告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1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合同签订后,2010年11月15日原告将《龙胜县辉腾商务酒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交龙胜县旅游局(招商引资单位)收取,龙胜县旅游局将报告转交被告,被告委托广西南宁综合设计院对勘察报告进行审查,2012年1月12日广西南宁综合设计院作出了审查结果为合格。原告交勘察报告后,多次追索勘察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勘察费41 600元,违约金37 856元,合计79 45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落款上有双方单位盖的公章,被告当时的筹建人亦在法定代表人栏上签了名,此合同亦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全面按合同履行义务。原告对龙胜县辉腾商务酒店场地岩土进行了勘察,并制作了勘察成果交予了被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给付原告勘察费41 600元,但被告未按合同规定给付勘察费,属违约行为,被告应当按合同履行给付勘察费的义务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37 856元,有部分属《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已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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