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拒不停止非法采矿破坏资源被判刑受罚
2013-11-26 11:05:52
     中国法院网讯 (黄义奎)  被告人谢某、林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06年9月19日,贺州市金源稀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取得采用原地浸析法新工艺,对富川瑶族自治县柳家乡周家矿区的稀土矿进行试验性开采。2010年6月起,谢x负责周家矿区的后勤管理工作,林某则负责开采流程管理工作。2011年8月10日,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谢某、林某等人非法开采周家矿区稀土矿,当场发出《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开采。2011年8月29日、11月6日,又两次发出《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谢某、林某等人停止开采周家区稀土矿,并分别于2011年9月18日、10月26日、11月8日联合相关部门对周家矿区进行清理整治,但被告人谢x、林x等人仍然继续非法开采。2012年2月12日,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当场在周家矿区抓获被告人谢某等人,查获非法开采的稀土矿半成品33.93吨,拍卖后得款人民币461120元(已由县国土资源局转存至县财政)。同年2月23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该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谢某、林某主动向法院预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林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谢某、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谢某、林某主动缴纳罚金,均可对被告人谢某、林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考虑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据效果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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