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巧解四起关联涉外海事案件
2014-03-29 09:52: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闫继勇
  前不久,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努力下,涉及两级法院的四起关联涉外海事案件画上了句号。各方当事人皆大欢喜,握手言和。

  海上碰撞起纠纷

  时间回到2010年11月29日,这天凌晨2点25分左右,在山东威海附近海域,伴随着沉闷的撞击声,一艘马耳他共和国奥克斯泰德公司所属的“阿里”轮与中国香港成功公司所属的“东方海”轮撞到一起。事故发生后,奥克斯泰德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香港成功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利息人民币8300万元。而香港成功公司则认为,“阿里”轮的行为给自己造成1.18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在得到保险人的部分赔付款后,也在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奥克斯泰德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利息人民币7900万元。

  一方面,船舶所有人之间诉讼请求针锋相对;另一方面,各自的船舶保险人也是咄咄相向。香港成功公司的船舶责任保险人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在支付船舶保险金后,因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也作为共同原告,请求判令奥克斯泰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利息人民币3900万元。此时,作为奥克斯泰德公司责任保险人的英国伦敦汽船船东保赔协会虽未参加诉讼,但也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正所谓一次船舶碰撞事故引发两起一审涉外海事诉讼案件,牵涉四方相关当事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不说,单案件诉讼标的额就高达2亿多元人民币。

  关联案形势复杂

  审理奥克斯泰德公司、香港成功公司各自提起的诉讼,首要前提是确定船舶碰撞的责任比例。根据证据规定,青岛海事法院最终采信了山东海事局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阿里”轮承担70%的责任,“东方海”轮承担30%的责任。对一审法院关于两起案件碰撞责任比例的判决,奥克斯泰德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或就碰撞责任承担比例依法改判。此时,形成了在省高院有两起关于船舶碰撞责任比例认定的二审案件,在青岛海事法院有两起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损失赔偿案件,案件事实交织关联,两级法院分别就船舶碰撞造成损失和责任比例进行审理的局面。

  此时,由于需要等待船舶碰撞责任案件生效判决所确认的责任比例来裁判船舶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失索赔案件,损失索赔案件一直处于中止诉讼状态。而依照法定程序对上述四案进行审理,不但船舶碰撞纠纷的解决尚需时日,距离遭受损失的当事人最终拿到赔款,更是遥遥无期。复杂的审判形势也使当事人的情绪开始变得急躁不安,奥克斯泰德公司甚至对中国司法提出了质疑。

  运用智慧解难题

  为妥善处理案件,经过反复论证权衡,省高院民四庭决定在二审阶段对两级法院同时审理的四起案件一揽子调解解决。思路有了,但现实中复杂的案件局面却考验着法官的智慧。

  考虑到双方积怨已深,为解开双方的疙瘩,热心和耐心听取双方想法、看法是关键。于是,两级法院的法官和案件当事人坐在一起,谈事实、讲法律,说困难、谋出路,双方的态度慢慢冷静下来,遂原则同意了法院提出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为使各方充分考虑调解意见,一段时间后,法官再次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当面调解,随后又分别与各方当事人电话沟通,逐一解疑释惑。法官耐心细致的作风深深打动了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自动撤回了在山东省高院的两起上诉案件,并就青岛海事法院的两起案件握手言和,四起关联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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