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出台指导意见
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统一实施
2019-06-02 09:02:54
     中国法院网讯 (郑红军 高 群)  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省法院的统一有效实施。

  《指导意见》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和证据裁判的原则。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指导意见》要求,审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应当当庭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除依照法律审查、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外,还应当重点审查自首、坦白、当庭认罪、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等反映被告人认罪和认罚的情节,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根据不同诉讼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主动性、稳定性,确定不同的从宽量刑幅度;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翻供或者不认罚,后又认罪认罚的,按最后认罪认罚的阶段从严掌握从宽量刑幅度。

  《指导意见》还就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点审查内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以及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的采纳等情况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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