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虽小但事关权利 非法销售获刑又罚金
2014-04-30 14:19: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蚌埠禹会频道 | 作者:蒋涛
  商标标识虽小,但事关商标权人的利益。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销售给林某某假冒中华6151(精装)100箱2000套(每套包括一个中盒、一个商品合格证、12个腰套、12个防伪商标标贴)、防伪50000个、包装模30000个、腰带二圈、箱头贴1000张、商品合格证10000张,共计销售非法制造的“中华”注册商标标识101000件(其中商品合格证、包装模、腰带不含“中华”标识)。2013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销售给林某某假冒中华防伪580张,每张192枚,共计销售非法制造的“中华”注册商标标识111360件。2013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销售给毕某某假冒中华101(2B)包装1200套(每套包括一个中盒、20个腰套)、防伪24000个、纸箱100只,共计销售非法制造的“中华”注册商标标识49300件。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中华”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61660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在没有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销售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数量26万余件,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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