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相邀他人聚餐 本案中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2014-05-15 14:00: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素琴 李立峰
  【案情】

  李盛林与李文韬系老同学,双方闲来无事便聚在一起吃饭喝酒。2013年10月23日下午,李文韬邀请李盛林等老同学一起到桂林市七星区上关村二江口鱼餐馆吃饭。老同学聚餐分外高兴,期间二人均大量饮酒。饭后觉得玩的还不够尽兴,于是又来到桂林市文化宫的某间酒吧喝酒至凌晨12点才结束活动。由于李盛林的二轮摩托车存放在李文韬住处,而李文韬的电动自行车没电了只能推回家,于是李文韬托其中一位同学将李盛林送至李文韬住处,并告知李盛林等其回家后再送其回家。李盛林未等李文韬回家便自行取车并开回家。在行至桂林市七星区七里店万里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导致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上路旁花圃中的路灯灯杆,造成李盛林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对王某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含量为249.25㎎/100ml。李盛林的法定继承人周林娟、李梓逸、李妤婷、李美成、熊养妹认为,李文韬明知李盛林醉酒,意识不清,却不尽照顾和护送义务,甚至放任不管,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侵权责任,遂要求李文韬赔偿酒精检验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21 537.16元。

  【审理】

  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文韬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文韬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20%的责任。理由是:其明知死者李盛林醉酒的情况下,没有安排人员直接将其护送回家中,而是送到李文韬的住处。李盛林的车停放在李文韬的住处,将其送至李文韬的住处无法确保李盛林不取车自己开回家。因此李文韬对李盛林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放任的态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文韬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由是李文韬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其并未从中获利,其仅起到联络的作用,对其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要求过严,否者有悖中国的风俗人情。李文韬已经安排其他人送李盛林到停放车子的地方,李盛林亦被安全送至目的地,李文韬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盛林之所以死亡,是其未等李文韬回家,在明知自己醉酒的情况下仍骑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聚会的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确认其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原则。因参加活动的人员一般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活动的组织者仅仅是进行了组织,并无获利,对参加活动人员的损害后果一般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宜对其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过高。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在无法亲自护送死者王某回家的情况下,委托其他人员进行护送,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到醉酒驾车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却仍驾驶,将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境地。故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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