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可以作为补强证据
2014-06-05 10:29: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冬松
  问:王某曾向一家建筑工地提供5吨石子。当时该工地负责人刘某出具了一份收条,王某不慎将收条原件丢失,幸而留有复印件。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支付石子款,刘某以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为由否认。请问,这份收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这里的复制品,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才视为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只提交复制品的,应当慎重对待。本案中,该收条的复印件并非绝对没有证明价值,这种复印件可以作为补强证据,在案件存在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补充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如果仅有该收条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该收条复印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作者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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