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竞争选任管理人公告
2014-07-11 14:26:56
 

申请人天津汇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710日向本院申请对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航油运)进行重整,本院经审查拟裁定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初步认定的企业基本情况

长航油运原是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专门从事海上油品运输的上市公司。自2010年起,长航油运连续4年出现巨额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长航油运自201465日起退市。

(一)股本情况

截至2014331日,长航油运的总股本为3394189206股,股东总人数149391户。南京长江油运公司为长航油运第一大股东,共持1863942535股,占长航油运总股本的54.92%

(二)资产负债情况

根据长航油运2013年年度报告,截至20131231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账面资产总额为137.74亿元,负债总额为157.77亿元。其中,绝大部分有效资产已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主要债权人为金融机构。

(三)职工情况

截至20131231日,长航油运共有职工3064人。

(四)长期投资

长航油运共有6家控股子公司,其中一家为新加坡公司、一家为香港公司。

(五)涉诉情况

截至20146月,长航油运尚未审结的诉讼案件9起,分别在北京、辽宁、南京。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在近5年内有从事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经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

1)破产财产1亿元以上;

2)职工人数200人以上;

3)债权总额2亿元以上,且债权人总数50人以上。

4、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或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不得少于10人,具有破产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

5、申报机构和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十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编入各地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规模、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的姓名、自然情况、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

3)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所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计划草案等;

4)报价方案。

四、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2014714日(周一)下午17时。

五、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报名地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广州路35号)。

联系人:沈湧、赵屹;联系电话:025-83522167025-83522454;邮箱:njpcgg1@163.comnjpcgg2@163.com

    监督电话:025-83522456025-83522182

责任编辑: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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