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未成年人校园伤害呈现多样化
2015-06-26 09:01:29 | 来源:重庆法院 | 作者:郝绍彬 胡军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结校园伤害案件71件,其中涉及健康权纠纷的18件,占25.4%;教育机构责任纠纷37件,占52.1%;其他人身权纠纷的16件,占22.5%。当前校园伤害类案件呈现未成年人伤害情形多样化、学校承担责任常态化、学生心理伤害显现化等特点。

  据重庆五中院少审副庭长林杰介绍,未成年人在学校(含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因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其他学生、第三人的行为或过错导致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形多样化。主要有学生之间争执、打架、斗殴导致受伤害的案件13件,占18.3%;学生之间相互玩耍、打闹导致受伤害的,71件案件中有该类型29件,占40.8%;在进行正常体育活动中受伤害的,如71件案件中有该类型案件11件,占15.5%;放学后不及时回家导致触电、溺水等事故受伤害的,71件案件中有该类型案件5件,占7.0%;因为老师体罚或批评,或担心害怕老师体罚或批评等,导致自残、自杀或出现精神障碍的,71件案件中有该类型案件4件,占5.6%;还有上课期间私自外出玩耍导致受伤的,或学校安排外出实习发生意外受伤的,或因学校管理不力,在学校内被校外人员打伤的,71件案件中各有该类型案件1件,各占1.4%。

  调研显示,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呈常态化。在判决和调解结案的65件案件中,受害人起诉学校为被告的案件52件,占80%。未成年人在学校内受到身体伤害后,多达92%的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认为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学校承担部分责任的案件25件,占38.5%;学校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15件,占23.1%;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案件11件,占17.1%,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1件,占1.4%。 调研表明,校园伤害呈年龄低龄化趋势。在65件案件中,受害人年龄小于14周岁的案件44件,占67.8%;14周岁至18周岁的案件21件,占32.3%;涉案学校为幼儿园的3件,占4.6%;涉案学校为小学的案件32件,占49.2%;涉案学校为初中的案件15件,占23.1%;涉案学校为高中的案件15件,占23.1%。

  重庆五中院分析校园伤害认为,学校及教师对学生的人身安全缺乏专业性、系统性和持续性是重要原因。部分学校将安全教育停留在书面上制定了、口头上讲过了,没有运用于实际操作中;部分学校受经济发展等制约因素,没有提供符合安全的教舍、桌椅、操场、体育设施及其他教育设备;学校及教师对学生进行玩耍、打闹的风险性估计不足,对一些有风险性的学生游玩没有及时教育和制止;学校不注重学生对其教育管理措施的心理承受能力考量,缺乏对学生人身伤害受害人的心理疏导中,对学生行为异常没有心理干预及时介入等。

  调研还发现,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安全教育缺位也是重要原因。多数未成年人监护人推诿安全教育管理责任,对未成年人的上下学的接送,对于学校对教学的临时安排重视不够,疏于与学校的配合,导致学生在无人监管下受到伤害。

  重庆五中院呼吁,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尤其是更加注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专门针对教师管理队伍的安全课程,开展与学生心理年龄相适应的心理辅导。

  重庆五中院有关负责人建议,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符合规定的课桌、座椅、教室、运动器械和活动场地,并辅之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学校责任保险等多种措施,共同构建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网络。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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