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芳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15-09-17 15:52:42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芳郴系郴州市嘉年华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司机,其因医疗费用的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后,遂产生报复公司的念头。2014年9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曹芳郴私自将公司牌号湘LA4040的旅游大巴车开走。当行驶至郴州市石榴湾大桥时,被告人曹芳郴发现公司一辆小车一直尾随其后,并示意其停车。见状,被告人曹芳郴不仅不停车,反而开车撞向公司小车,公司小车被逼只能跟在其后。当被告人曹芳郴驾驶车辆行驶至郴州市汽车总站路段时,见后面有公司车辆追,前面有警车堵截喊话让其停车时,便将大巴车准备调头行驶,在调头时将路边一棵大树撞倒后仍未停车,继续驾驶车辆朝郴州市汽车总站前行。当经过郴州市汽车总站大门前路段时,被告人曹芳郴驾车先撞上一辆33路公交车(车牌号为湘LA2488)后,又撞上路边公交站台才停下,导致在公交车站台候车的三名群众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重伤贰级,八级伤残;被害人刘某某、何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涉案的湘LA2488号、湘LA4040号两辆大型客车和一个公交站台受损的总价值为人民币59285元。

  裁判结果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芳郴为泄私愤,驾驶大巴车在人流、车流密集的郴州市汽车总站路段冲撞车辆和公交站台,致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以及公共财物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曹芳郴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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