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思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15-09-17 15:55:4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3日19时56分许,被告人陈思宇驾驶桂R00208黑色雷克萨斯小车从湘潭市雨湖区华银KTV往一大桥方向行驶,行至雨湖区解放南路与中山路十字路口时遇交警设卡查酒驾,因陈思宇吸食毒品,所驾驶的小车未办理正规手续,为逃避检查迅速离开现场,陈思宇无视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加速行驶强行冲关,驾车冲撞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刘杰驾驶的湘C1LJ78马自达小车、被害人胡鲲驾驶的湘CF0005丰田睿智小车,冲撞前方相向而行由罗正良(梁国强所有)驾驶的湘CX6287出租车、被害人胡志敏驾驶的湘CX2659出租车,冲撞被害人王玲珠停靠在路边的湘C6K690雪铁龙小车、被害人徐慧停靠在路边的湘C59E57东风天籁小车、被害人张晓林停靠在路边的湘C3299B比亚迪小车,致上述7台车辆受损。后因驾驶的小车被撞停,陈思宇被交警控制转交随即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

  裁判结果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思宇无视公共安全,为逃避执法人员检查,强行冲关,在公共场所及道路致7台车辆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思宇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思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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