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利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2015-09-18 14:49:0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石利根应蒋美秀的要求,携带一套可以不接入电信企业公用移动通信网络直接向移动通信用户手机终端发送信息的短信群发设备(又称“伪基站”设备)到钦州市,使用该设备向移动通信公司用户手机发送蒋美秀所开的全友家居店的营销信息。13日下午,被告人石利根搭乘家居店员工钟晋年驾驶的桂NY9158面包车在钦州市市区利用“伪基站”设备群发信息。4月14日下午,被告人石利根驾驶桂NY9158面包车继续在钦州市市区利用“伪基站”设备群发信息,至当天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石利根在钦州市东风市场东门旁被巡逻的民警抓获,“伪基站”设备被当场查获。

  经统计,被告人石利根于14日下午使用“伪基站”设备获取手机 “IMSI”号33793个,造成至少33793名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

  经钦州市无线电管理处和无线电监测站检测:1、该设备未经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属于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2、手机接入(发送短信息)功能验证通过;3、阻断手机接入公众基站信号功能验证通过。

  裁判结果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利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利根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名成立。

  本案中,被告人石利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利根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时间较短,且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石利根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石利根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石利根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各地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有的借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或者发送虚假广告,甚至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伪基站”设备是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

  针对伪基站渐有泛滥的趋势,司法机关机构亟待寻求防范和打击对策。这类犯罪分子往往以为作案隐蔽,不发诈骗短信就没事的心态。本案被告人石利根就是如此心态。庭审中,石利根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并没有异议,为初中文化的被告人对于法律问题则无从辩护。因此,庭上被告人说的最多的是“根本不知道使用伪基站是犯罪的”。“当时卖设备的人和其他朋友都跟我说,只要不发诈骗短信就没什么问题,”被告人石利根说,其购买伪基站就是为了节约广告促销的通信费,直到2014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获才知道这么严重。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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