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芷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5-09-18 15:51:25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黄芷明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小车来到茂名市广播电视台门口附近,从一名毒贩(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包毒品K粉(即氯胺酮)后,迫不及待地开始在车上吸食,并随即驾驶小车离开。

  约23时30分,黄芷明在官渡桥上行驶时,由于吸食毒品导致意识产生混乱,其驾驶的小车开始摇晃不定并失去控制,很快撞上了一辆相向行驶的摩托车。失控的小车未能停下来,继续横冲直撞。临近江边赏月胜地,此时官渡桥的车流人流仍然较大,路上的摩托车避让不及,接连被撞倒。在连续撞倒六辆摩托车后,小车撞上官渡桥尾路边的灯柱才停了下来。其中,驾驶摩托车的吴姓司机被撞倒在地上,不幸被一辆路过的小型客车从身上辗压而过,当场死亡。其余七人受伤较轻,经送往医院救治,均无生命危险。警方将已经昏迷的黄芷明带回公安局进行调查,警方事后在肇事者黄芷明的尿液检验中发现毒品氯胺酮成分。4月29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黄芷明其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关于被告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在明知道吸食毒品驾驶车辆具有危险性,且在中秋节晚、城市主干道路、车流量大的情形下,仍然抱着侥幸心理进行边吸食毒品、边驾驶车辆的行为,对造成不特定人的伤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最终致一人死亡、七人受伤、六辆摩托车及路政工程被损毁。上述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芷明吸食毒品,在其意识开始混乱后,驾驶小汽车在市区主干道行驶,致一人死亡、七人受伤、六辆摩托车及路政工程被损毁,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黄芷明系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案发后,能真诚悔罪,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方很大程度上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芷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黄芷明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本案属过失犯罪及以交通肇事罪定性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芷明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综上,被告人黄芷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例。吸毒比醉酒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影响更大,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极为严重,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威胁及危害。当前“毒驾”案件多发,因吸毒产生幻觉导致危害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刑法严惩对象,本案的判决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责任编辑:杨夏怡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