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克交通肇事罪
2015-09-18 16:19:4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赵克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粤B/F7556号中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U177挂车,沿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辅道自东向西方向行驶至广深高速桥底路段时,分别与前方辅道内行驶的5辆车发生碰撞,其后失控驶入主道并越过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撞压在对向主道内行驶的1辆出租车上,导致该出租车与1辆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1人受重伤,车辆、绿化带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克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赵克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且存在超速行为,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之时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货车司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平时疏于对机动车辆进行常规保养维护,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且在上路之时精神开小差、超速行驶,最终造成惨剧,令人惋惜。该案以沉痛的教训再一次向人们敲响了安全驾驶的警钟。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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