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因玩乐连续放火获刑
2015-09-21 15:54:1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8日凌晨1时,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秦淮区二条巷48号1幢南京苏商乐乐回收站门口,出于好玩、取乐,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被害人余学贵停放在回收站门口的苏A568U5货车上的废纸盒,致部分废纸盒被烧毁、驾驶室后窗玻璃被烧碎。3时,被告人杨某某又返回该回收站,再次使用打火机点燃余学贵停放在小区路边的苏A2WS22货车上的废纸盒,致部分废纸盒被烧毁。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继续走到本市秦淮区仁孝里菜场附近,使用打火机点燃被害人朱振停放在马路边的苏A3UM87长城牌哈弗H3型汽车上覆盖的塑料布,致该车尾部被烧坏(经鉴定,直接损失价值人民币9602元)。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现场因形迹可疑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房屋密集的小区附近连续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房屋密集的小区附近连续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放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归案后主动交待罪行,且被告人家长已退赔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应予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杨某某自幼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由于上课期间思想不集中、喜欢用小纸团砸同学、学习成绩差,小学五年级辍学在家。平时对事物辨认、判断能力不强。父亲工作繁忙不暇顾及,母亲虽常年在家,在生活上关爱被告人,但对其教育沟通不足,从而坠入犯罪深渊。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归案后主动交待罪行,且被告人家长已退赔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是以教育为出发点进行判决。案件审理及判决对未成年人将来的生活和世界观的树立起到重大影响。故法院在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下,判决被告人缓刑。
责任编辑:高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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