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制售地沟油
2015-09-22 11:19:15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柳立国,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山东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博汇公司)、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格林公司)实际经营者。

  被告人鲁军,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

  被告人李树军,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人柳立海,男,1965年1月9日出生。

  被告人于双迎,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人刘凡金,男,1975年9月8日出生。

  被告人王波,男,1981年4月9日出生。

  被告人鲁军、李树军、柳立海、于双迎、刘凡金、王波均系博汇公司或格林公司员工。

  被告人柳立国原在山东省平阴县经营油脂加工厂。自2007年12月起,柳立国从四川、江苏、浙江等地收购餐厨废弃油(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对外销售。2009年3月、2010年6月,柳立国又先后注册成立博汇公司、格林公司,扩大产能,进一步将利用地沟油生产的劣质油脂作为食用油,销售给经营食用油生意的山东聊城昌泉粮油实业公司、河南郑州宏大粮油商行等。前述粮油公司和经销处亦在明知从柳立国处购买的劣质油脂系地沟油加工而成仍直接或经勾兑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给个体粮油店、饮食店、食品加工厂以及学校食堂,或冒充豆油等油脂销售给饲料、药品加工等企业。截至2011年7月案发,柳立国等最终导致金额为92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的此类劣质油流向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金额为9065万余元的劣质油流入非食用油市场。期间,经柳立国招募,被告人鲁军负责格林公司的筹建、管理;被告人李树军负责地沟油采购并曾在格林公司分提车间工作;被告人柳立海从事后勤工作;被告人于双迎负责格林公司机器设备维护及管理水解车间;被告人刘凡金作为驾驶员运输成品油脂;被告人王波作为驾驶员运输半成品油和厂内污水,并提供个人账户供柳立国收付货款。上述被告人均在明知柳立国用地沟油加工劣质油并对外销售的情况下,仍予以帮助。其中,鲁军、于双迎参与生产、销售上述售往食用油市场的劣质油的金额均为134万余元,李树军为765万余元,柳立海为457万余元,刘凡金为138万余元,王波为270万余元;鲁军、于双迎参与生产、销售上述流入非食用油市场的劣质油的金额均为699万余元,李树军为9065万余元,柳立海为4961万余元,刘凡金为2221万余元,王波为6534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柳立国利用餐厨废弃油加工劣质食用油脂,销往粮油食品经营户,并致劣质油脂流入食堂、居民家庭等,供人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柳立国还明知下家购买其用餐厨废弃油加工的劣质油脂冒充合格豆油等,仍予以生产、销售,流入饲料、药品加工等企业,其行为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并罚。柳立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鲁军、李树军、柳立海、于双迎、刘凡金、王波明知柳立国利用餐厨废弃油加工劣质油脂并予销售,仍积极参与,其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亦应并罚。在共同犯罪中,柳立国系主犯;鲁军、李树军、柳立海、于双迎、刘凡金、王波均系从犯。遂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柳立国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鲁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3)被告人李树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4)被告人柳立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5)被告人于双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6)被告人刘凡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7)被告人王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上述裁判已于2013年6月生效。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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