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海其、陈建江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使用禁用药物毒狗并予销售
2015-09-22 11:22:18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海其,男,1981年6月7日出生,农民,曾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四次被判刑。

  被告人陈建江,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农民。

  2013年5月初,被告人罗海其、陈建江经事先商谋,约定由陈建江提供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弩、针,罗海其采用弩射的方式将狗毒杀后出售给陈建江。同月15日至17日,罗海其先后在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西罗村和罗家村、梁湖镇花浦村等地,采用弩针射杀的方式窃得他人豢养的家狗3只,并出售给陈建江。同月18日,陈建江将上述从罗海其处购得的肉狗出售给他人。同月19日,罗海其采用弩射的方式,先后在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岑仓村、建塘村等地,又窃得他人豢养的家狗3只,后因群众报警而被当场抓获。经鉴定,罗海其使用的弩针液体中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被扣死家狗血液中检出琥珀胆碱成分。案发后,陈建江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罗海其、陈建江使用内含琥珀胆碱成分的弩针射杀并窃取他人豢养的狗,后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罗海其系累犯,陈建江有自首情节。遂判处被告人罗海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陈建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上述裁判已于2014年3月生效。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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