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龙坡法院法官明察秋毫
原告证人联手虚假诉讼被各罚5000元
2015-11-28 09:35: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陈小康 赵新梅
  “我的行为非常可耻,我深刻反省,希望法院谅解。”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发现原告及证人系虚假诉讼,法官依法作出分别罚款5000元的决定,原告及证人分别出具悔过书请求谅解。这是该院针对民事诉讼参加人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首份罚单。

  今年2月28日,泽熙公司因业务往来委托杨朝勇向优信睿达公司支付了150万元,优信睿达公司指定收款账户为邱宇。之后,泽熙公司认为邱宇和优信睿达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希望优信睿达公司退还150万元。

  9月9日,原告杨朝勇虚构借款事实,以被告邱宇向其借款150万元拒不返还为由,向九龙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申请证人邱勇出庭作证。邱勇在庭审中作出虚假陈述,声称其在原告办公室听到原、被告商谈借款及利息事宜。

  承办法官在办案时发现,原告杨朝勇及证人邱勇通过虚构事实等手段提起诉讼,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法官询问,杨朝勇和邱勇承认,为了帮助泽熙公司向优信睿达公司追讨150万元,虚构杨朝勇个人向邱宇出借150万元的事实。两人分别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之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在《悔过书》中,杨朝勇表示,自己为了节省仲裁费用,虚构了借贷名义起诉邱宇,现在非常后悔,不该听旁人意见,搞虚假诉讼,并保证绝不再做违法的事情。证人邱勇也对自己浪费司法资源、鼓动原告虚假诉讼作了忏悔,请求法院谅解。

  鉴于原告、证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已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九龙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原告杨朝勇、证人邱勇作出分别罚款5000元的决定。二人表示服从法院决定,并主动缴清了罚款。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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