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围剿”马路杀手
2015-12-20 09:09: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韩芳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的马路杀手频频现身。

  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该省法院共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5936件。其中,交通肇事犯罪案件4149件,占69.9%;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768件,占29.8%;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犯罪案件18件,占0.3%。

  强行冲关 七车相撞

  2015年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思宇吸食毒品后驾驶小轿车行至湘潭市雨湖区一个十字路口,见交警设卡检查,陈思宇为逃避检查,加速强行冲关,陆续与正常行驶的7辆车相撞,造成7辆车受损。

  案发后,陈思宇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思宇无视公共安全,为逃避执法人员检查,驾车强行冲关,在公共场所及道路致7台车辆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思宇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思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以案释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上要求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主观上要求是故意。依据法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管是因为醉酒、吸食毒品,或者是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或逃避检查,在公共道路上驾车冲撞,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均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超载乙醇 车毁人亡

  2014年7月18日,武冈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向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添求购乙醇。被告人周添与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业务员电话联系后,安排张善春(已死亡,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质)、司机刘斌(已死亡,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质)驾驶湘A3ZT46轻型货车(系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的非法改装车辆)从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桥仓库装运乙醇,送往武冈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土桥仓库的装卸工唐石友未查验货车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超载充装了6.52吨乙醇。7月19日2时57分,刘斌驾驶的货车在沪昆高速公路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境内,与前方排队等候的由驾驶人贾安奎驾驶的闽BY2508大客车发生追尾相撞,致轻型货车载运的乙醇泄漏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车辆5辆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万余元的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添作为危险化学物品的经营者,雇佣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质的驾驶人刘斌驾驶非法改装的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格的货车超载运输乙醇;被告人周未荣与刘斌合伙购买车辆的目的主要是为被告人周添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在车辆未取得相关资格的情况下,周未荣同意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质的刘斌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被告人李齐平、杨正湘违反公司的岗位职责,明知货车系非法改装的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明知员工长期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充装乙醇,对员工的行为没有制止,也未采取整改措施;被告人唐石友违反公司的岗位职责,未查验货车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超载充装乙醇;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违反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是导致本案特大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据此,隆回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添有期徒刑三年,李齐平、周未荣、唐石友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杨正湘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以案释法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乙醇是易燃性危险物品,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人员、押运人员均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质,且只能用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

  肇事逃逸 依法严惩

  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颜桂红驾驶湘K46187红色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从湘潭市行驶至双峰绕城线蚊子山路段,因操作不当,将曹恒贵、许遂龙撞倒,造成曹恒贵当场死亡,许遂龙受伤。颜桂红驾车调头逃离现场,而后将其驾驶的货车上被撞坏的右前包角更换。2015年1月3日,颜桂红被抓获归案。经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颜桂红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桂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颜桂红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下车察看现场,及时报警保护现场,而是改变原来的行车路线,驾车离开现场,事后更换被损部位,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据此,双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颜桂红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以案释法

  救助被害人是交通事故肇事人的法定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从严惩处。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无证醉驾 入罪受罚

  2015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张小仔酒后无证驾驶粤Y46T33小轿车经过新田县新水泥厂门口时,被新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小仔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19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仔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据此,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小仔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以案释法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ml的,是醉酒驾车。

  ■法官说法

  道交安全犯罪 肇事占七成

  湖南高院新闻发言人李宇先介绍说,在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中,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通过对近两年来全省法院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的梳理,发现数量较多的是交通肇事犯罪和危险驾驶犯罪两类案件。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5936件。其中,交通肇事犯罪案件4149件,占69.9%;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768件,占29.8%。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不特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违章驾驶机动车,容易酿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2011年湖南全省法院新收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669件,2012年新收1838件,2013年新收1965件,2014年新收2102件,2015年1月至10月新收2046件。全省法院新收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数量逐年增长的同时,此类案件被告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占比较高。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湖南省法院审结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被告人负全部责任的案件数量远多于负主要责任的案件数量。以娄底市为例。娄底法院2014年以来一审审结的182件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对肇事负全部责任的130件,负主要责任的52件。

  再看全省法院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前三年小幅上升,近两年已经成倍增长。2011年全省法院受理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起诉的案件185件,2012年受理269件,2013年受理298件,2014年受理536件,2015年1月至10月受理1232件。

  李宇先强调,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范围。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司法观察

  一手抓惩治 一手抓预防

  近年来,湖南省法院严格依法审理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全省法院判决生效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5172件5226人。其中,交通肇事犯罪3609件3647人,危险驾驶犯罪1544件1548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7件25人,危险物品肇事罪2件6人。法官在审理中注意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兼顾,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在审理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中,认真细致审查、严格依法采信证据,准确把握自首、坦白等情节的认定和处理,准确把握危险驾驶案件逮捕措施适用条件。通过与公安交警部门、检察机关形成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办理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保障准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二是大力加强矛盾化解。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不少造成车毁人亡,有的受害方情绪非常激动,双方矛盾对立较大。法院大力加强矛盾化解,协同公安、检察机关全力做好附带民事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员、当事人亲友积极促成和解,部分法院试点在公安交警部门设立交通法庭,协同公安交警做好调解、和解工作,防止矛盾、压力集中到诉讼阶段而难以及时有效化解。在扎实细致的工作下,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前赔偿的比例比较高,不少市州判决前赔偿的比例超过75%,有的县市区达到90%以上。

  三是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全面衡量对事故的责任程度、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后的赔偿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据量刑规范化的要求作出适当量刑。对造成多人死伤等特别严重后果、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尤其是逃逸致人死亡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自首或坦白、积极赔偿达成和解、调解的,依法从轻判处,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量刑时,是否达成和解、调解取得被害方谅解是相对重要的考虑因素。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判决前赔偿率比较高,缓刑适用率也保持在较高水平。法官对危险驾驶(醉酒驾驶)案件,依据血液酒精含量、驾车地点、所驾车辆状况、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逃避检查等因素合理量刑。对具有《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掌握缓刑适用,具有其中二种以上情形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四是全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绝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以娄底市为例。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一审审结的182件交通肇事案件中,101件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占全部同类案件的55.5%。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长沙法院,探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处理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快审判工作进度,缩短审理期限,取得了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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