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开锁入户盗窃财物 两累犯获刑罚金
2016-01-12 14:26:13 | 来源:芜湖弋江法院 | 作者:黄强 王晗生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2015年6月13日、8月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伙同他人先后来到芜湖市弋江区某住宅小区、镜湖区某住宅小区,利用开锁工具开锁的方式入户窃取他人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55511元。2015年8月7日下午,二被告人在合肥市龙塘高速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2年5月刑满释放。被告人陆某某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4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陆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55511元,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并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二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二人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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