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费者织密司法保护网
——2015年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综述
2016-03-15 07:56: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 作者:刘婧
  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进一步扩大了消费者的权利,首次在消费者维权领域实行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裁定,准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撤回对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两个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人民法院首次受理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新消法实施已两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依法制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的行为,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把重典治乱落到了实处,对解决消费者诉讼难,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消费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坚持依法裁判 践行司法为民

  新消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充分运用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倒置、网购7日内无理由退货、精神损害赔偿等新规定,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诚信。消费者诉讼维权积极性明显提高,法院受理案件大幅度增加,消费者胜诉率也明显上升。据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附件披露,2015年产品责任案件增长116.52%,由此可见广大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责任的关注度与通过诉讼维权的力度不断增大。与此同时,全国法院还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理力度,2015年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案件10349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人民法院把提升精品案件的比重作为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在提升整体办案质量同时,涌现出一大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力地促进了消费者维权案件审判工作。如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等,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

  各地方法院还开通了“绿色通道”,将亲民、便民和利民作为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法律咨询、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很多法院建立了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调处机制,对小标的额案件采取“快、简、便”的方式,缩短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还建立了专业审判机构,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建立快立、快审、快结的速裁程序和执行程序,方便消费者诉讼,深受消费者欢迎。

  各地法院的一些举措,也引发了法学理论界的关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司法公开透明度的提高以及法院信息化水平的提高,降低了消费者打官司的门槛,提高了企业侵权的成本。

  强化司法公开 推进司法创新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新消法实施以来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十个指导性案例,树立了司法裁判的标杆,指导全国法院正确适用有关法律。同时也大力宣传了新消法知识和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弘扬了人民法院支持依法维权,提倡理性维权的理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5年“3·15”前夕,安徽、新疆、浙江等高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河南陕县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地方法院也分别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强化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一些法院还走出法院进行宣传,向百姓介绍消费者诉讼维权情况,发放案例材料和宣传资料,为消费者诉讼维权提供司法服务。

  据了解,2015年,最高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现已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原则通过,将适时发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公布后,最高法院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进行专项调研,相应的司法解释正在起草和论证中。

  今年,最高法院将加强对消费者维权案例尤其是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和调研,重点关注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保护、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倒置等重要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近几年消费者反映较强烈的网络购物、预付式消费、电信服务、金融服务、汽车销售服务等领域的消费者维权情况。

  在采访中,刘俊海认为,最高法院正在起草 《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创新的担当。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将确保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国大地落地生根。

  联合职能部门 矛盾多元化解

  在开展消费者维权工作中,人民法院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建立了常态化的工作沟通机制,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及其他问题,多次通过互访、研讨会、召开座谈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沟通交流,并且派员参加消费者协会的座谈会和信息发布等活动,加强理解,深化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为降低维权成本,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人民法院通过与行政执法、人民调解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对接,通过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积极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案件之外。如安徽、上海、福建等8个省、直辖市法院,通过参与行政调解、推动建立多部门联动调解机制,全方位调解消费纠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消费者维权纠纷先行委托消协调解,探索成立消费维权调解中心,邀请“特约调解员”对社会影响较大、矛盾较难化解的消费纠纷进行调解。海南法院则在传统诉讼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借助消协、旅游委、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景区等多方力量,社会联动构建大调解机制,有效化解纠纷。

  关注实际问题 维护消费安全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有的知假买假者没有正当职业,成为“职业打假人”,有的还专门成立了职业打假公司,他们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商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在其他场所再次购买该商品以图再次获利。对于食品药品之外的领域,以及职业打假、打假集团化及索赔后购买相同瑕疵商品再行索赔的行为,最高法院将持续关注并作进一步研究。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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