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B2C案件看电商消费者维权
2016-03-15 15:27: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颜瑶莎
  【案情】

  2015年6月,范某某在苏宁易购网站上购买“红米手机2”一部,取货方式为门店自提,苏宁易购承诺15日无理由退货。范某某在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某门市提取该手机,范某某激活手机使用中发现手机反应慢、不能同时运行两个以上程序,于15日内以该手机与期望值不符向苏宁易购申请退货,苏宁易购拒绝了范某某的退货申请。范某某诉至法院。

  【裁判】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苏宁易购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调解结案。

  【评析】

  审理该类型案件,需注意以下诉讼主体确认、案件管辖权、合同履行地确认以等问题,具体而言:

  1、合同履行地的确认问题。本案中,范某某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重庆苏宁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苏宁易购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而范某某是在重庆市江北区的苏宁门店进行的自提。因此,合同履行地宜认定为货物交付的地点即重庆市江北区。

  2、管辖问题。购物网站通常都要通过实名注册之后才能进行购物。注册时网站上会有各种合同条款,一般情况下客户不会认真阅读,但此类合同中通常都对发生纠纷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和管辖机构有约定,而原告在立案时并不会提供相应的材料。

  3、诉讼主体确认问题。本案中,范某某是在苏宁易购网站上购买手机,后在重庆苏宁公司位于江北区的门店自提货物,合同的相对人究为苏宁易购还是重庆苏宁公司值得商榷。法官认定应以合同的实际履行相对人作为案件的适格被告。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