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亿多元案
2016-05-18 10:55: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法院 | 作者:罗建安
  以成立农工商企业发展促进会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吸收公众存款2亿余元,给被害人造成损失2000余万元。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九年,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八年,罚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涂某某、颜某某等10人发起成立了新建县农工商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被告人涂某某为法人代表,被告人颜某某为荣誉会长兼金融顾问(促进会经营模式创建人),其余八人为副会长。“促进会”下设资金池管理部、融资管理部、会员发展部等部门,经营范围是会员企业资金调剂、融资咨询、策划、信息调研服务、会员企业专业服务、会员企业商务合作服务。“促进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成立之后以“互助、互保、互救”为幌子对外宣传,从事未经许可的金融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月息2分),将不特定的社会单位、个人吸收为会员,“促进会”共发展单位、个人会员188户(人)。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促进会”共吸收单位和个人存款共计1.9亿余元,尔后再以2.8分月息向外从事发放贷款业务。

  另查明,被告人涂某某个人以“促进会”会长的名义在外向18位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6006万元,并承诺按月息1.8分-6分支付利息。上述款项被被告人涂某某用于支付借款利息、偿还借款、投资经营及个人消费。

  新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颜某某伙同他人以成立“促进会”为幌子,并在“促进会”成立以后,超出经营范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变相非法从事金融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9亿余元,数额巨大,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计人民币2100余万元,被告人涂某某个人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600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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