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强占抵押房产 重庆一中院联合执行显威力
2016-07-18 10:06: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一中法院 | 作者:一中宣
  法院拘留老赖并不稀奇,但案外人被法院拘留的倒不多见,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依法拘留了一个妨碍执行的案外人。原来,该案外人以对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强占已被法院依法拍卖的抵押房产,侵害房屋买受人利益,重庆一中院研究后决定联合该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共同进行强制执行,最终成功拘留强占房屋的案外人毛某。

  2013年4月,谭某以其名下的一套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商品房为重庆某公司的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后因该公司无法及时归还全部欠款,出借方遂提起诉讼并获胜诉,之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对谭某的抵押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2015年4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谭某的抵押房产,在对房屋及室内扣押物品进行委托评估后,对该房屋进行对外委托拍卖。2015年11月,该房屋以65万余元的价格成交。同年12月,买受人入住该房屋。

  2016年1月,买受人向渝北区法院反映,1月12日晚,家里来了一群身份不明之人(约三十余人)以对该房屋有租赁权为由强行占有该房屋,买受人向其出示了法院的过户裁定书后,该伙人仍不予理会,强行将买受人一家赶出房屋并更换门锁。

  后经法院查明,强占房屋的系毛某等人,毛某等系受他人之托处理房屋租赁事宜,根据毛某出示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房屋出租人为方某,而非房屋所有人谭某,租赁期间为2013年12月至2023年12月,且已一次性付清租金10万元。

  渝北区法院研究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而该租赁合同设立时间晚于抵押权设立时间,且出租人为方某,而非谭某,因此,该份租赁合同不能对抗抵押权的实现,应继续执行。

  之后,法院又了解到,毛某等人在重庆沙坪坝区和渝中区等地,同样以租赁合同为由对多起案件的抵押房产进行强占,对抗执行。掌握情况后,渝北区法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报告,重庆一中院在查明相关事实后,决定联合渝北区法院、沙坪坝区法院以及九龙坡区法院对被毛某等人强占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

  经过事先的周密部署,联合强制执行行动取得良好效果,被毛某等人强占的房屋均得到依法处置,法院还对毛某作出拘留决定,在法院的强大威慑力下,毛某等人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了悔过。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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