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内两腐败官员终身监禁 折射惩治腐败新阶段
2016-10-21 08:02:50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陈磊 陈佳韵
  10天内两名腐败官员被决定“终身监禁”权威专家认为

  终身监禁“落地”折射惩治腐败进入新阶段

  终身监禁的运用,消除了社会公众的疑虑,既是对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的强力承诺,也是对未来中国反腐走向的肯定,那就是决不会停止反腐步伐。

  从近几年的审判实际可以看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腐败官员已越来越少,慎用死刑已成为常态。因此,未来腐败官员被判处终身监禁决不会是个例。腐败官员是否会被决定“终身监禁”,需要根据其涉案数额和腐败犯罪情节及其造成的影响,这些综合因素决定了其是否会把“牢底坐穿”,在未来被查处的腐败官员中,被决定“终身监禁”的比例会有所升高,加大对腐败的惩治力度应当是一个趋势

  法院对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涉嫌受贿两亿多元)作出的判决一旦生效,意味着他将在狱中度过余生。

  10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他并非第一个被决定“终身监禁”的腐败官员。

  10月9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白恩培也是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终身监禁制度以来首个被决定终身监禁的腐败官员。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反腐败研究专家表示,据此可以看出,通过“终身监禁”加大对腐败的惩治力度应当是一个趋势。

  释放中央依法从严惩处腐败信号

  公开资料显示,魏鹏远是阜新矿业学院(现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采矿专业77级学生,该校曾是原煤炭工业部隶属的两所全国重点大学之一,该校77级、78级多位学生多在能源部门、各大煤炭企业里身居要职。

  魏鹏远在阜新矿业学院度过了自己的大学时代之后,先是进入北京煤炭设计院工作,接着辗转原煤炭工业部计划司、原国家经贸委行业规划司工作。

  2002年,国家经贸委被撤销,原经贸委行业规划司的部分职能被合并到国家发改委,魏鹏远任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煤炭处处长。

  2008年8月,国家能源局挂牌成立,年逾50岁的魏鹏远调任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属于正处级副司长,负责项目改造、煤矿基建的审批和核准工作。

  此时,原本由发改委产业司和基建司负责的涉及技改等审批核准的职能,也合并到煤炭司。魏鹏远手握重权。

  2014年5月,魏鹏远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

  8个月后,魏鹏远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由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2015年12月29日,保定市中院开庭审理了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魏鹏远先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两亿余元;魏鹏远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今年10月17日,保定市中院一审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魏鹏远案判决之前,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今年70岁的白恩培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终身监禁的运用,弥补了直接死刑过重而无期徒刑过轻的问题,体现了我们在刑法方面的人权观念。有了终身监禁之后,我们对贪污受贿的惩处更为全面,特别是在判决时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不给腐败官员留下规避惩处的操作空间,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毋庸置疑,白恩培、魏鹏远成为被决定终身监禁的腐败官员,标志着我国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和打击方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说。

  “牢底坐穿”可能成为巨贪“标配”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曾解释,为何要新设终身监禁措施。

  乔晓阳表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来实现服刑期过短的情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制度首次被写入我国刑法典。

  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终身监禁有两个前提“要件”:其一,犯贪污、受贿罪;其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庄德水认为,一段时间里,一些腐败官员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再以身体不适和需要治病为由,借助减刑、假释等方式规避惩处。这种潜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反腐效力,影响了反腐的公信力,给社会公众造成了错觉,似乎腐败官员不会真正“入笼”。

  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即将满一年之际,在不到10天时间内,接连两名腐败官员被决定“终身监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庄德水表示,终身监禁的运用,消除了社会公众的疑虑,既是对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的强力承诺,也是对未来中国反腐走向的肯定,那就是决不会停止反腐步伐。

  “终身监禁的运用要综合考虑腐败案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从近几年的审判实际可以看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腐败官员已越来越少,慎用死刑已成为常态。因此,未来腐败官员被判处终身监禁决不会是个例。”庄德水说。

  杜治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终身监禁,从制度上堵住了腐败官员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后以各种方式逃避惩罚的漏洞,“那么自白恩培被决定‘终身监禁’之后,紧接着魏鹏远也被决定‘终身监禁’,这本身就表明了一种趋势”,它预示着未来贪腐重罪将更多地受到自由刑的严厉惩处。

  杜治洲认为,在当前高压反腐态势和反腐法治化的双重背景下,“牢底坐穿”可能会成为巨贪的“标配”,自由刑的适用会产生越来越大的威慑力。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分析说,在白恩培一案中,判决书提到了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这几个“特别”成为白恩培被决定“终身监禁”的重要依据。

  宋伟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由此可见,腐败官员是否会被决定“终身监禁”,需要根据其涉案数额和腐败犯罪情节及其造成的影响,这些综合因素决定了其是否会把“牢底坐穿”,在未来被查处的腐败官员中,被决定“终身监禁”的比例会有所升高,加大对腐败的惩治力度应当是一个趋势。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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