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膻气
2016-11-01 16:34: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选仁
  江院长被举报了。市纪委张书记打来电话,要中院纪检组派人与纪委纠风办的配合到青山县龙山村委会的茅草坪走一趟。说是党中央三令五申反四风,青山县法院院长竟敢顶风作浪,连孤寡老人的一只黑山羊也不放过。

  怎么会呢?据我所知,江院长在十个基层法院院长中,口碑还算好的。即使在吃喝风盛行时期,公款吃喝从不沾染,食堂就餐不会少交一张饭票。陪客交给副职,总以身体不适相推,怎么到青山不到两年就为一只黑山羊惹得一身“羊膻气”。

  两三个小时的颠簸,我们终于到达了龙山村委会。茅草坪村属于龙山村委会管辖。我们便问路边的一位老者,到茅草坪还有多远。那老者说“不远了,两三公里,是法院扶贫刚修好的路,好走得很。如果每个单位的扶贫都像法院把百姓当父母,习近平总书记的中国梦早就实现了”。

  通往茅草坪的路凿壁而拐,盘山而下。看着眼前的村间公路,我叹了一口气,要不是那只黑山羊,仅凭这条扶贫之路又是江院长及其青山法院的一座丰碑。

  到了茅草坪,除了看家的狗们发出“汪汪汪”的报警声,家家都是关门闭户。好在一女老人杵着拐棍迎我们走来,你们是法院的吧,村长不在家,先到我家歇歇。

  老人姓李,正好是我们要找的李奶奶。

  到了李奶奶家,我便问李奶奶,你怎么对法院那么熟悉,见着我们便问给是法院的?

  李奶奶说,天大地大,法院对我们茅草坪的恩情最大。要不是法院到我们村扶贫修好这条路,年轻人到村委会都要半天,像我这把年纪的人,莫说进城,连村委会都爬不上去了,我这辈子也感不了法院那个江院长的恩……

  怪哉,举报信不是反映江院长连孤寡老人李奶奶的黑山羊也不放过吗?我一边思索,一边听着。

  李奶奶讲着讲着还念起了打油诗“‘茅草坪、茅草坪,爬到山顶累死人,如有疏忽不小心,粉身碎骨就断魂’”。

  念到这里,李奶奶突然悲叹气塞,泣不成声。当年我那死鬼就是到山顶的龙山乡,现在改为村委会购销点买盐巴滚死的,儿子当时才三岁,后来到了包产到户,刚刚出得动力的他就去山顶背化肥,回来又走了他爹的不归路。

  村里有人说我命硬,方了丈夫、害死儿子。我想啊想,这事能怪我吗。要怪只能怪那条绝命路,因为跌死的不仅指我的丈夫、我的儿子。我做梦都在想,只有修好那条路才能证明不是我的命硬。

  好梦真的来了。法院那个江院长来我们村扶贫,说是“要致富,先修路”。我终于看到了希望。江院长安排人开来了挖机、拉来了炸药。村里在外打工的青壮年知道后都赶了回来,一年不到的时间,就实现了茅草坪千年的夙愿。江院长不但随时亲临现场过问安全,节假日还带着法院那些法官来出义务。我一个孤寡老人,力又出不动,我就请求村民组长通车典礼那天把我养了两年的那只黑山羊杀了。

  钱主任问李奶奶,你说的是真的吗?我打了一个寒噤。

  李奶奶说:是真的。但想不到通车典礼那天,江院长宣布说“今天茅草坪有两件喜事,一是通车,二是李奶奶八十大寿,两场谷子一场打。现在通车典礼结束,下面就请各位到李奶奶家拜寿。”

  五百、三百、两百、一百。我那只羊拉到市场上最多卖得两千元,最后村长按礼单把钱数给我是六千多元。那钱我本来一分也不要,但镇上的书记说“李奶奶,你收下,就当江院长和我们今天给你的贺岁钱”。本想请村民组长宰羊表达我对江院长他们的一点心意,想不到变成他们为我祝寿。

  钱主任先前紧锁眉宇顿时舒展开来,问我要不要再找举报人谈谈?

  刚好讲到这里,村民组长终于回来了,你们是市纪委的吧,我就知道你们会来。

  我便问,你怎么会知道我们市纪委的会来?

  村民组长说,全是那个狗二蛋惹得祸,他从昆明打工回来,知道我们公路竣工时杀了李奶奶家的黑山羊,就以为法院院长和我们用老百姓的血汗钱大吃大喝,于是就向你们市纪委匿名举报。他爹知道后就忙来找我,说是二蛋那个狗日的惹祸了,他把江院长和镇上的书记、镇长都告了,要我赶快想办法,不能让好人背黑锅。

  我把二蛋叫来,他向我承认了错误。他说他只以为天下乌鸦都是一般黑,如今当官的都是吃工程款,想不到茅草坪会遇到一个好院长。于是我就叫他赶快去给江院长承认错误,去市里找你们撤回举报,想不到你们来得这么快。

  对于我来说,算是虚惊一场。我和钱主任立即赶回市纪委向张书记去汇报。张书记说,我知道了。我们纪委不能为查案而查案,为监督而监督。你不是喜欢写文章吗?赶快给《清风报》发一篇报道,对江院长及其法官们的事迹要给以大力弘扬,特别是在扶贫攻坚和孝敬孤寡老人这个亮点。

  大约过了一个星期,江院长看到我在《清风报》发表的《举报有误院长惹得羊膻气纪委速查正本澄源还清风》的报道后给我打来电话说,你们纪检闻风而动我钦佩,但对我的事迹渲染过分,对举报有误者的评判语言过于偏激……

  听着听着,我不知要对江院长说什么才好。看着窗外雨过天晴的蓝蓝天空飘着几朵彩云,此时只感到一股清风扑面而来。

作者单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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