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砂糖 4人终审获刑
2017-10-18 08:43:35
     中国法院网讯 (孙涛)  10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砂糖案,四被告人分获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二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终审审理查明:在云南省昆明市骏琪干菜副食品粮油批发市场(以下简称骏琪批发市场)一门面经营糖类批发、零售的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周某预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砂糖(俗称“换包糖”)牟取利益,商议由李某负责联系客户并收取货款,周某则负责组织货源并发货,所得利润平分。2016年2月,在柳州市柳南区航惠路富华苑经营一食糖经营部的被告人王某与其雇员被告人池某一起到骏琪批发市场联系购买白砂糖,并与李某商定了价格、付款方式、运输方式等事宜。后王某陆续向李某订购假冒品牌的白砂糖。

  2016年3月至6月间,李某、周某共向王某销售假冒“景戈塔”、“英茂”等注册商标的白砂糖共计710.45吨(金额335.3324万元);王某销售给广西象州县某冰糖厂633.75吨(销售金额327.1112.5万元)、林某某40吨(销售金额20.8万元)。除此,周某还于2016年6月4日销售给前述冰糖厂假冒“景戈塔”牌白砂糖75吨(销售金额35.4万元)。2016年6月3日至6月24日,王某、池某、李某和周某先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共计扣押假冒“网山”牌、“景戈塔”、“英茂”牌白砂糖4394袋21.97吨。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原审被告人王某、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销售金额巨大;原审被告人池某明知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提供帮助,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据此,依法维持了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前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