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品包袋实际成分与标识不符构成欺诈判赔偿
2018-01-23 10:13:16
     中国法院网讯 (许晓晨)  因认为购买的奢侈品实际成分与标识不符构成欺诈,李某将某大型商场告上法庭,请求商场返还货款,承担3倍赔偿并承担检验费和案件受理费。

  据悉,李某在某大型商场花费1.59万元购买了奢侈品牌女包1件,商品“合格证”载明材质为牛皮革,执行标准为《QB/T 1333-2010背提包》。经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涉诉女包面料材质为牛剖层革,被判定为“不合格”。李某认为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大型商场返还1.59万元货款、承担4.77万元赔偿并承担检验500元费用和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大型商场给付李某1.59万元货款及4.77万元赔偿款,并给付李某500元鉴定费。某大型商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法官说法

  李某与大型商场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大型商场向李某出具的商品合格证上载明:“材质为牛皮革”、“执行标准为《QB/T 1333-2010背提包》”,李某作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商品符合其执行标准即《QB/T 1333-2010背提包》的规定。《QB/T 1333-2010背提包》中3.1分类规定,单一产品使用的某类面层材料超过产品使用面层材料总面积约20%,应标注;面层材料90%以上使用头层皮革(头层移膜皮革除外),允许标注“真皮”;剖层皮革材质应明确标注”“剖层”字样。检测机构依据涉诉女包所执行《QB/T 1333-2010背提包》标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面料材质为牛剖层革,应当标注“剖层”字样而未标注。大型商场销售的商品与其告知消费者的执行标准不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隐瞒商品真实情况的故意。北京二中院最终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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