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干部私分征地补偿款15.4万余元以贪污罪获刑
2018-03-19 16:24:56
     中国法院网讯 (董泽涵 周晓琪)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某分场干部非法占有国家征地补偿款的贪污案,被告人曹某和董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均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告人曹某系某分场书记兼场长,被告人董某系该分场报账员,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董某在履行职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期间前后分三次共同贪污武九高铁项目征地补偿款114977元的事实。

  第一次是2016年下半年,武九高铁四电设施施工征收了该分场3.9亩集体土地,该地块补偿款合计47190元。曹某、董某商量后以董某甲的名义将该笔征地款套出后,董某分得10000元,曹某分得37190元。

  第二次是2016年下半年,武九高铁村道改造时征收了该分场1.539亩集体林地,该地块补偿款合计25647元。曹某、董某商量后以曹某甲的名义将这笔钱套出后,曹某分得17000元,董某分得8000元,董某给了曹某甲647元。

  第三次是2017年上半年,瑞九铁路某标段项目部征用该分场集体林地3.4亩,征地补偿款合计42140元,曹某、董某商量后以雷某某的名义将该笔钱套出后,曹某分得30000元,董某分得11000元,董某给了雷某某1140元。

  一审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曹某、董某共同贪污瑞昌市外环路征地补偿款39940元。2016年,瑞昌市外环路延伸时征收了该分场和市林科所的一块公共鱼塘,经协商,林科所将其中的39940元的征地款分给该分场。之后曹某、董某商量以束某某的名义,伪造其土地被征收,将该笔征地补偿款套出后,曹某分得29940元,董某分得10000元。

  综上,被告人曹某和董某共同非法占有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154917元,其中被告人曹某分得114130元,被告人董某分得39000元。

  案发后,曹某和董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董某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依法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冒领的方式非法占有国家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人不服向九江市中院人民法院上诉,九江中院经二审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