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环境日宣判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2018-06-05 14:20:52
     中国法院网讯 (沈泽晨)  一辆装有29.43吨二氯丙烷的槽罐车,由于运输管理者的疏忽大意,驾驶员竟将其驶入滁州市琅琊区三官社区自家门口,长时间不管不顾。后该车罐体发生泄漏,29.43吨二氯丙烷全部泄漏,给小区造成极大的污染。

  2018年6月5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这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穆某某、鲍某某赔偿滁州市琅琊区三官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官居委会)169231.2元,六安某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淄博某化工公司赔偿三官居委会42307.8元。

  案情简述:2012年10月17日,雷某某驾驶属于穆某某、鲍某某所有的,挂靠登记在六安某汽车运输公司名下的两辆(挂)槽罐车,为宁波某化工有限公司运输从淄博某化工公司购买的29.43吨二氯丙烷。同年10月18日车辆行驶至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三官街道境内停放时,车内装运的二氯丙烷发生泄漏,造成严重污染。三官居委会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委托,妥善做好这起污染事故的善后工作,并垫付了受污染住户损失赔偿费共计368237元。现三官居委会对垫付的该笔款项向穆某某、鲍某某、六安某汽车运输公司以及淄博某化工公司追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三官居委会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事故发生后,其受滁州市人民政府和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有权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要求造成本区域污染的责任主体,承担处理污染事故支付的费用。

  对于诉讼请求部分,本案处理住户受污染物品损失及疏散后产生房租费用问题。滁州市物价局直属分局价格认证中心,作为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在涉案污染事故发生后受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委托,对污染物品(包括房租)损失价值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滁直价证鉴(2013)1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该价格鉴定结论书对每户受污染的物品都有具体数字及价格,本案以该价格鉴定书为依据认定赔偿标准。通过价格鉴定结论书与赔偿协议书、领条核对,三官居委会垫付住户受污染的物品赔偿款合计为:211539元,该款应属涉案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该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因三官居委会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该院不予采信。

  对于责任划分,因涉案车辆属穆某某、鲍某某所有,挂靠登记在六安某汽车运输公司名下,在运输二氯丙烷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损失,三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淄博某化工公司作为二氯丙烷的生产厂家,对涉案槽罐车发生泄漏造成污染损失负有审查不严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四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穆某某、鲍某某承担 80%的赔偿责任,六安某汽车运输公司对穆某某、鲍某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淄博某化工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本案被告人穆某某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环境日温馨小常识:二氯丙烷系无色透明的液体,属危险化学品,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后,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抑制作用;可使皮肤干燥,脱屑和皲裂;对粘膜有刺激作用;可引起肝、肾和心肌脂肪性变。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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