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获取商业秘密供他人牟利被判刑一年
2018-06-19 14:59:39
     中国法院网讯 (刘慧)  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且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供他人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法院依法予以惩处,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没收被告人犯罪所用的移动硬盘一个,手机二部,上缴国库。

  2009年5月,徐某被安排到安徽A食品有限公司关联企业-苏州市A食品有限公司学习产品配方的研发,并与苏州市A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7日签订了《就职人员保密协议》。2010年10月,徐某从苏州市A食品有限公司学习结束回到安徽A食品有限公司研发部工作,从事生产速冻调理品、烤肠、丸子的配方和生产工艺流程的维护,期间,被告人徐某秘密从他人的电脑里拷贝安徽A食品有限公司《B食品配方》和生产工艺流程资料。2014年2月,徐某任泰州市Z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发总监。任职期间,被告人徐某违反了与苏州市A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将获取的《B食品配方》和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成《超B食品配方》,经Z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投入生产食品进入市场销售,并销售给安徽A食品有限公司的部分客户。该食品与安徽夏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同种食品的颜色、香味、口感、形状等近似。后经舒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泰州市Z食品公司利用该食品配方产生的食品销售收入4985202.10元,食品销售纯利润830933.1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且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供他人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坦白;权利人安徽A食品有限公司保密监管措施存在漏洞,被告人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间未予发放保密生活补贴,权利人亦具有过错。泰州市Z食品有限公司未投入研发资金,明知被告人掌握其他公司技术信息,还高新聘请被告人担任研发总监,批准被告人制作生产该技术产品,泰州市Z食品有限公司行为明显违法。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综上被告人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以及犯罪成因等因素,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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