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儿童状告亲生父亲争取姓名权获支持
2018-08-06 08:48:04
     中国法院网讯 (王蒙)  继夫妻共同财产,小孩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问题后,离婚后小孩的姓名权问题也成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引发诉讼的新问题。日前,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离婚后,因孩子姓氏被变更而引发的姓名权纠纷。

  原告古俊欣(男)出生于2006年,2008年原告的父母亲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古俊欣归生母金静抚养,原告后一直随母亲生活至今。

  2009年7月,原告的母亲金静为原告报户口时,未经被告,即原告生父古某同意,将原告的姓名以“金俊欣”进行登记。2010年7月,被告古某发现上述情况后,至公安机关要求恢复原告的姓名,公安机关又将原告的姓名由“金俊欣”变更为“古俊欣”。但原告及母亲均不知道原告姓名变更事宜。原告从就读幼儿园到小学毕业,均一直使用“金俊欣”的名字,直至今年原告小学毕业需要进行学籍核实时原告才发现户籍登记的姓名被变更。

  庭审中原告本人表示自己只知道从幼儿园一直到现在就叫“金俊欣”,朋友、同学都叫自己“金俊欣”,自己已经习惯了“金俊欣”的名字,希望能够将自己户籍登记的姓名由“古俊欣”改回“金俊欣”。并提供了就读镇江市某实验小学的收据、镇江市围棋学院业余段位证、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证及社保卡等证件证明自己一直都是用“金俊欣”的名字,并提交了原告书写的请求一张及视频文件一份、申请更改姓名呈批表。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虽然目前原告户籍登记的姓名为“古俊欣”,但原告自幼儿园、小学一直使用“金俊欣”的名字,该姓名已经为老师、亲友及同学熟知,已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原告已经年满十一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按其年龄和智力水平,已经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社会意义,在选择姓名的问题上具备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在涉及切身利益的姓名权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其本人的意见。原告继续使用“金俊欣”的姓名,不会改变其系母亲金静与被告古某子女的事实,也不会损害生父、生母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对原告要求将其姓名由“古俊欣”变更为“金俊欣”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点评: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婚姻中男女平等的重要体现。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上,应当以保护子女利益、保护子女健康成长作为前提和目的,决不能为了一己之私而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于不顾。随着我国离婚案件的日益增多,子女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纠纷也很多,但总的应该以子女自身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并充分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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