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岁儿请求随父生活 父亲诉变更抚养获支持
2018-08-16 16:08:22
     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判决原、被告婚生子罗小某由原告罗某抚养至18周岁,被告易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从2018年6月开始给付,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抚养费直至18周岁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夫妻关系,2002年3月生育儿子罗小某,2016年9月经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罗小某由被告抚养,该判决已生效。自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罗小某一直与原告及其母亲一同生活,被告未尽抚养义务。婚生子罗小某已年满16周岁,现在北京体验生活,在某面包店当学徒,自认月收入1200元。婚生子罗小某到庭要求随原告一同生活,要求被告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在父母离婚后随父或母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如果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可依法协议变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原告罗某举证证明有上述第(3)种情形存在,婚生子罗小某现已满十六周岁,明确表示要随原告罗某生活,考虑罗小某自原、被告离婚后一直同原告母亲生活多年的现状,从尊重孩子的意愿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婚生子罗小某由原告罗某抚养更为适宜。现罗小某在北京某面包店当学徒,自认月收入1200元,已具备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鉴于此,被告给付罗小某的抚养费以每月50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罗小某1500元抚养费的请求过高,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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