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端被商家怀疑拿走商品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2018-09-05 14:35: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彭玲 黄淑娟
  【案情】

  2018年2月10日,赵某某带儿子小赵(3岁)到商店购物,在购物过程中小赵拿了一瓶口香糖在手中玩耍,在赵某某对所购买商品进行结账时,商店的员工刘某就小赵之前拿在手中玩耍的那瓶口香糖的去处向赵某某提出了疑问。赵某某表示已将口香糖放回原处,但员工刘某并不相信,要求对小赵进行检查。见状,赵某某将小赵的外套脱下检查以证明清白,此时商店门口聚集了数十人围观看热闹。该商场安装有6只摄像头,由于当时并未在小赵身上发现口香糖,事后赵某某要求商场提供监控录像查明事实,商场以摄像内容经过七天已自动覆盖未保存为由未提供。赵某某认为商店的行为侵害了小赵的名誉权,起诉要求商店赔礼道歉,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分歧】

  关于本案中商店是否侵害了小赵的名誉权,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店未损害小赵的名誉权。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损害公民的名誉权,要从行为是否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来综合进行认定。本案中,商店店员只是提出合理怀疑,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并未损害小赵的名誉。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店损害了小赵的名誉权。因为商店作为经营者,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怀疑小赵拿走了口香糖,且在众人围观的情况下,要求对其进行检查,导致赵某某脱下小赵的外衣以自证清白,其言行均已对小赵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赵某某及小赵作为消费者,对于事发地商店不具有控制力,而事发地的经营管理者安装了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录像对于查明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商店否认自己存在过错,在事情发生后,应当本着对消费者和自身经营行为负责的态度,及时提取、保存视频监控录像用以备查。但商店却表示视频已被自动覆盖,该情况属于商店的自身管理疏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从始至终,商店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小赵拿走了口香糖,却在大庭广众之下无端质问尚未成年的幼童,导致赵某某不得不脱下小赵的外套以自证清白,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商店的行为导致小赵的名誉受损,精神上遭受损害,应当对小赵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中,商家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与赵某某及小赵发生纠纷,将小赵置于如此尴尬、受辱的境地,该行为无论在社会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均应得到否定性的评价。商店的行为对小赵构成了名誉侵权,给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心理伤害,应当对小赵赔礼道歉并进行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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