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声音商标案结案 QQ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获准注册
2018-10-26 10:17:14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郑小红
记者25日从腾讯公司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申请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准予注册。这也是中国商标法领域首例声音商标案件。
声音商标进入中国商标法保护的时间不长,2013年《商标法》进行修改,声音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列入其中,对声音的显著性审查也在不断探索中。
早在1999年2月QQ诞生之初,“嘀嘀嘀嘀嘀嘀”就作为新消息的提示音。2014年5月4日,腾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5年8月11日,商标局以“申请商标由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组成,在指定使用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申请。随后,腾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了多份证据材料,包括多个版本的QQ有新消息传来时提示音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以“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为由,驳回注册申请。
腾讯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相关申请商标的音频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申请商标的光谱表、频谱表、波形图等。
法院认为,QQ提示音虽然仅由同一声音元素“嘀”音构成,且整体持续时间较短,但包含六声“嘀”音,且每个“嘀”音音调较高,各“嘀”音之间的间隔时间短且呈连续状态,申请商标整体在听觉感知上形成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而且并非生活中所常见,因此,QQ提示音并不属于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
法院还认为,QQ提示音所依附的QQ软件作为即时通讯软件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范围广泛、市场占比份额较大、使用群体所涉及的领域众多。随着QQ、QQ商标知名度的提升,QQ提示音已经与QQ之间形成了可以互相指代的关系。同时,QQ提示音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可识别性强,与QQ、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嘀”音组成的声音常见于包含电子组件的相关产品的报警音或提示音等情况,“嘀”音较为常见,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嘀嘀嘀嘀嘀嘀”声音通过在QQ上的长期持续使用,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认同一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在与QQ相关的服务上具备了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
北京高院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并对申请商标在“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子邮件”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法院认为,虽然此类服务项目并未使用申请商标的声音,但是签署服务项目与“信息传送”均属于QQ作为综合性即时通讯平台提供的服务,且申请商标的声音已经与QQ建立了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项目上亦具有显著性。
业内人士认为,QQ提示音商标案是中国商标法领域首例声音商标案件,案件审理对审查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思路,具有行业典型意义。
声音商标进入中国商标法保护的时间不长,2013年《商标法》进行修改,声音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列入其中,对声音的显著性审查也在不断探索中。
早在1999年2月QQ诞生之初,“嘀嘀嘀嘀嘀嘀”就作为新消息的提示音。2014年5月4日,腾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5年8月11日,商标局以“申请商标由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组成,在指定使用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申请。随后,腾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了多份证据材料,包括多个版本的QQ有新消息传来时提示音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以“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为由,驳回注册申请。
腾讯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相关申请商标的音频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申请商标的光谱表、频谱表、波形图等。
法院认为,QQ提示音虽然仅由同一声音元素“嘀”音构成,且整体持续时间较短,但包含六声“嘀”音,且每个“嘀”音音调较高,各“嘀”音之间的间隔时间短且呈连续状态,申请商标整体在听觉感知上形成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而且并非生活中所常见,因此,QQ提示音并不属于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
法院还认为,QQ提示音所依附的QQ软件作为即时通讯软件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范围广泛、市场占比份额较大、使用群体所涉及的领域众多。随着QQ、QQ商标知名度的提升,QQ提示音已经与QQ之间形成了可以互相指代的关系。同时,QQ提示音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可识别性强,与QQ、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嘀”音组成的声音常见于包含电子组件的相关产品的报警音或提示音等情况,“嘀”音较为常见,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嘀嘀嘀嘀嘀嘀”声音通过在QQ上的长期持续使用,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认同一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在与QQ相关的服务上具备了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
北京高院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并对申请商标在“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子邮件”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法院认为,虽然此类服务项目并未使用申请商标的声音,但是签署服务项目与“信息传送”均属于QQ作为综合性即时通讯平台提供的服务,且申请商标的声音已经与QQ建立了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项目上亦具有显著性。
业内人士认为,QQ提示音商标案是中国商标法领域首例声音商标案件,案件审理对审查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思路,具有行业典型意义。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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