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证监会联合印发意见
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2018-11-30 17:02:19
 

    中国法院网讯 (孙航) 为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和谐健康发展,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悉,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试点调解组织加强协调联动,充分发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取得积极成效。为贯彻中央及有关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

      《意见》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作出规定,指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可纳入调解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意见》对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落实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机制,建立示范判决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充分行使释明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意见》强调,要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要加大对多元化解机制的监管支持力度。投资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参与调解,配合人民法院、调解组织查明事实。对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要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损毁证据、转移财产等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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