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盗掘汉代古墓葬 三人分别获刑并罚金
2018-12-03 08:40:47
     中国法院网讯 (张晖)  三男子财迷心窍,伙同他人盗掘汉代古墓葬,却不料东窗事发,得不偿失。11月30日,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各判处被告人杨瑞琪、郭军礼、郭建民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2月的一天,经李永贵(刑拘在逃)事先踩点得知,郭建民所承包的玉米地里有古墓葬。后李永贵伙同谷永华(批捕在逃)、杨瑞琪、郭军礼、郭建民,驾驶郭军礼的轿车拉着盗墓工具来到玉米地,当李永贵和谷永华探测到古墓葬位置后,李永贵、谷永华、杨瑞琪、郭军礼四人轮流用铁锹挖土,并用尼龙袋往上运土,郭建民负责买饭、送饭、看人放风。挖开古墓后,谷永华下到坑底清理古文物,盗得一尊三号青铜鼎和一块断成两半的玉佩。后经李永贵联系,将所盗文物以2万元卖给一陕北买家,李永贵、谷永华、杨瑞琪、郭军礼四人各分得3500元,郭建民分得4000元,剩余的2000元给郭建民用于填埋墓坑,随后所得赃款均被挥霍,到案后,杨瑞琪、郭军礼、郭建民三人已上交全部赃款。后经鉴定,被盗墓葬是一座战国—汉代古墓葬,盗掘行为对该处古墓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造成损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瑞琪、郭军礼、郭建民无视国家法规,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对该处古墓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造成损坏,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作用相当,属于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情节较轻,可从轻处罚;又因三被告人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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