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调查与分析
——以莒南法院2016-2018年审结案件为样本
2019-03-06 09:10: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邹旭 剑飞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机动车已经成为国人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同时,也造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危害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虽自2011年5月1日危险驾驶罪入刑并施行,至今已逾7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已日益深入人心,但危险驾驶案件不减反增。本文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6-2018年审结案件为样本,分析此类案件基本情况、特点、多发的原因。

  一、危险驾驶案件概况

  (一)案件数量不断增长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莒南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252件,其中危险驾驶类案件639件。其中2016年危险驾驶类案件审结168件,其他案件586件,2017年125件,其他案件535件,2018年346件,其他492件。危险驾驶类案件呈现增长趋势,其中2018年较2017年,同比增长276.8%。

  (二)审理方式

  危险驾驶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率,审理周期较短。三年仅有5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绝大部分被告人均认罪悔罪,服判息诉率达98%以上。

  (三)案件来源

  莒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莒南县和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的刑事案件。该类案件案发主要有两个方式,一是设卡检查,占37.9%。二是通过交通事故查获,占34.05%。

  二、被告人特点

  1.莒南法院所办理危险驾驶罪均由酒驾引起。

  2.该类案件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主要集中在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达64%,中专或高中占32%,大专以上文化程序4%。

  3.机动车车型以小型汽车居多。所涉车型,小型汽车占66%,二轮摩托车占28%,大货车占6%。

  4.无驾驶资格的被告人较多,占25.55%。

  5.伴发事故较多,占34.05%。

  6.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较多,占15.85%

  7.被告人以男性为主,占97%以上。

  8.被告人因酒后失控易涉妨害公务罪,但数量较少。

  9.非职务犯罪中,危险驾驶类案件是被告人为中共党员较多的罪名。占7.92%

  三、量刑分析

  (一)危险驾驶罪属轻罪(该部分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2016至2018年期间公开的危险驾驶罪判决书,共有467份,均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142件,无免刑。其中2016年判处92人,缓刑14人,2017年判处76人,缓刑11人,2018年判处299人,缓刑117人,缓刑适用逐渐增多。刑期以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居多。缓刑以四个月居多。罚金金额主要集中在2000元-6000元之间。

  (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从重情节主要集中在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酒精含量达到200ml/mol以上。从轻或减轻情节主要为自首,坦白,酌情情节体现在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其中自首达90%以上。

  (三)数罪并罚及引起撤缓情况

  部分被告人酒驾后失控,易发生冲撞关卡,不服从管理,辱、打执勤民警,易构成妨害公务罪。另少部分被告人系缓刑期间犯罪。但该两种情形数量较少。

  四、预防和控制

  危险驾驶罪激增,既有犯罪主体自身的因素,也有深刻的社会原因。

  (一)对危险驾驶认识不足。绝大部人被告人认为喝酒开车不是犯罪,也不是丢人的事。也有大部分农村居民被告人,文化程序较低,对醉驾入刑没有正确理解。侥幸心理作祟。大部分被告人认为路途短,自认为“量大,喝点酒”不影响开车,交警查不到,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

  (二)传统“酒文化”影响所致。被告走亲访友,红白喜酒均须饮酒。饮酒时,东道主总是想法设法往往劝酒,被告人亦顾及情面,不得不饮酒。

  (三)宣传教育仍显不足。近年来,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宣传,但宣传的方式方法单一,停留横幅、标语上。仅讲清了“喝酒不开车”,对喝酒有什么危害宣传的不到位,不彻底。再就是身处农村的百姓缺少有效的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对醉驾危害的认知不够,还停留在“喝两口,只要不出事”就没有事的认知上。

  (四)未建立查控长效机制。重视专项整治,忽视日常查控。

  (五)机动车保有量激增。
责任编辑:庞宇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