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当事人对金融案件集中管辖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
2019-05-14 16:12:43
     中国法院网讯 (刘英生 陶然)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徐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原告某银行诉称,因购车需要,被告徐某某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20万元整,用于购车;贷款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起到2020年6月20日止;贷款利率按照实际放款日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50%。合同还就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0万元,但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其住所地所属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一、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系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该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属该院辖区范围内,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二、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于2018年10月8日西湖法院桃花法庭挂牌成立,集中审理南昌市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高新区涉金融一审民商案件,开启了金融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审理新模式。现被告某某住所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属于上述辖区范围内,故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徐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据悉,这是该庭金融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以来做出的第一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下一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将围绕一审金融案件集中管辖后的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不断完善金融审判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促使社会公众了解金融法庭集中管辖后的受案范围、案件类型和相关创新举措,更好地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法院在服务经济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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