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履行完毕
当事人主动缴纳不当所得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2019-06-04 16:45: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颜君 董学敏
  6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向“暗刷流量”案当事人双方送达判决书。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也收到了本案双方当事人主动缴纳的非法获利款——原告常某某向法院缴纳了非法获利16130元,被告许某缴纳了30743元,案件顺利履行完毕。

  5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了全网直播,两个小时后,本案当庭宣判。截至目前,本案网络观看点击量达200余万。该案系被告许某通过向原告常某某购买网络暗刷服务提高点击量的方式,假借虚假流量误导网络游戏玩家,15天刷出2700万点击量,被告未按照合同向原告支付服务费,故被诉至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涉案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属“绝对无效”,并作出收缴常某某、许某非法获利16130元、30743元的决定书。

  本案双方当事人主动向法院缴纳了非法所得,并表示,经过认真反思,已认识到错误,将服从判决,保证绝不再发生类似情况。法官对双方当事人通过庭审受到教育、主动纠正错误行为的做法给予了肯定。

  本案判决表明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于网络乱象的治理“坚决说不”的明朗态度,对于大家习以为常、不以为然的互联网隐蔽的错误行为,坚持公平、正义的裁判精神,不仅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也以个案影响整个互联网领域的规制,表现出北京互联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决心。

  ■判决精髓■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的判决书和决定书,这例判决的精髓在于认定了涉案合同的无效,让互联网领域暗刷流量这条“灰色产业链”最终浮出水面。

  判决书表示:“虚假流量会阻碍创新价值的实现,降低诚实劳动者的信心,扭曲决策过程,干扰投资者对网络产品价值及市场前景的判断,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本案最终认定“合同无效”,因涉案行为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该行为“一方面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

  本案所涉“暗刷流量”,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虽然是互联网上或部分人群中默认的现象或隐蔽的“游戏规则”,该现象助长了非法行为获利的不正风气,如果不加遏制,将会愈演愈烈。而司法裁判不仅仅是审结个案,更是关系到对互联网领域的价值引导和规则树立。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的裁判,从法律的层面上给互联网领域通过非法方式或技术手段提高网上浏览量等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

  同时,从本案也可以看出,涉案当事人在做出这样的行为时,对该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都缺乏认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我们的普法工作还任重道远,互联网法院也将继续努力践行“谁执法谁普法”,把每一个典型案例的审理变成一堂有内容、有态度的法律公开课。

  ■司法建议■

  为进一步净化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保护公平竞争的网络营商环境,北京互联网法院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互联网行业中“暗刷流量”主要存在的领域,并发送了司法建议:加大对欺诈性点击问题的跟踪研判,通过对个案的研判,厘清欺诈性点击的认定标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防止交叉和边缘领域监管的灰色和真空地带;加大相关领域监管机构的技术力量,增强发现、取证和鉴定违法行为的技术能力;加强执法宣传力度,让公众知晓互联网领域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

  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向北京市公安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加大对“暗刷流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技术合作、业务合作,共同联手治理互联网乱象;加大执法宣传力度,让公众知晓合法利益和不法行为的边界。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