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刑事法官的使命担当
——记浙江高院刑一庭副庭长梁健
2019-07-29 14:34: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宋朵云
  仲夏,浙江。持续的梅雨,让天气变得格外闷热潮湿。7月15日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梁健冒雨驱车赶往永康市,为的是指导第二天在金华两级法院集中开庭审理的杭州市滨江区虞关荣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及其26个“保护伞”系列案件。

  此系列案是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大要案,涉及25个罪名、205起犯罪事实,案卷近700册;由30个案件组成,金华两级十家法院分别审理,各法院院庭长担任该系列案的审判长或主审人。

  在前期与省监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多次协调的基础上,梁健又对该案进行认真梳理,对案情和关节点了然于胸。2002年以来,虞关荣等人涉足混凝土行业,有组织地在房产项目中实施强迫交易。10多年来,该组织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以工程项目为纽带,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控制滨江一带的土方、绿化、土建等工程,聚敛数十亿财富,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为把虞关荣系列案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浙江高院扫黑办副主任梁健协同院扫黑办全体成员,“挂图作战”,逐案跟进,全程跟踪指导。一周内,梁健辗转金华、义乌、永康、兰溪等地法院,旁听庭审,指导案件开庭,切实帮助解决基层法院提出的审判难点,确保案件审判顺利推进。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梁健主动担负起多份文件起草任务。牵头起草《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关于重大黑恶犯罪案件分案办理的会议纪要》《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关于审判重大黑恶案件工作规程》等10余个规范性文件。

  今年3月,浙江高院组织力量下到全省各地法院督查扫黑除恶工作及组织扫黑除恶培训。其间,梁健率队到绍兴、金华、丽水等地,白天会议、座谈,晚上答疑、培训。他具体负责2期扫黑除恶培训班的组织教学工作,与另外2位扫黑办领导一起给400余名来自公检法等单位的办案人员授课,并以座谈会的形式,专门安排两个下午和晚上,为杭州、温州等地法院面对面解决法律适用难题。这样的课程梁健已陆续应邀讲授了14堂。整个3月,梁健都处于连轴转的工作节奏中,因为劳累而急性胃出血,紧急住院接受治疗。

  梁健曾深度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构建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有效机制的调研》,带队完成了《关于黑恶案件审判情况的调研》《“套路贷”的打击与防范》等多项调研,完成了总计30余万字的多份调研报告。他深知每个扫黑除恶个案的审理判决,会起到方向性引领作用,所以要特别慎重,真正做到“不拔高、不降格”。

  2018年7月,浙江高院首次组成五人合议庭,全面审查陈才强等30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上诉)一案。该起案件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涉黑案件,涉及被告人数31人,罪名24个,犯罪事实109起,案件卷宗达220册。作为合议庭成员,梁健全面细致审查案件事实,严格准确适用法律,审查长达27万余字的审理报告,依法纠正了部分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在对各被告人主刑维持不变的基础上,对陈才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罚金4000万元,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对黑恶势力要‘打财断血’,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依法没收、追缴黑恶犯罪势力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摧毁其再次犯罪的资本。”梁健说,依照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加大对黑恶势力头目、骨干成员的财产刑判罚力度,应当依法纠正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吸收罚金刑的做法,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将两种附加刑予以并罚,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截至6月底,浙江法院判处黑恶犯罪被告人罚金刑累积3亿余元。

  随着一大批涉黑恶势力案件的审结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推进,梁健也琢磨起法院系统开展扫黑除恶的“浙江经验”。哪怕在病床上,他也没闲着,已经从点线面体4个方面列起了提纲,“从个案审理到形成体系,再到政法各部门的协调并进,扫黑除恶应立体化推进”。

  短评

  知其恶而守其善,让被告人受到应得的惩罚,这是梁健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秉持的原则。

  作为法学博士、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梁健不仅有兢兢业业、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又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实务技能,办理过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千余件,其中“温岭杀医案”“杭州保姆放火案”分别被评为当年“全国十大最有影响力的法治案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梁健再担重任,身兼浙江省扫黑除恶领导小组联络员、省高院扫黑办副主任等职,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敢于担当、勇挑重担,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高度的责任感参与法规汇编、规范制定、个案指导、沟通协调等工作,努力做到法、理、情相融合,精准司法,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时间和法律检验的铁案,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作出了贡献。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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